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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刚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AM16LHX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塘镇岩硐口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8
(2025)黔0524民初7557号
劳动争议
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
织金县人民法院
2
2025-07-30
(2025)黔0524民初6304号
劳动争议
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孙**
织金县人民法院
3
2025-07-30
(2025)黔0524民初6299号
劳动争议
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唐*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5-05-16
(2025)黔0524民初3732号
劳动争议
赵**
贵州贵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25-05-16
(2025)黔0524民初3726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严**
织金县人民法院
6
2025-05-14
(2025)黔0524民初3801号
劳动争议
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王**
织金县人民法院
7
2025-05-14
(2025)黔0524民初3800号
劳动争议
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
织金县人民法院
8
2025-05-07
(2025)黔0524民初3440号
劳动争议
曾*
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9
2025-05-07
(2025)黔0524民初344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陈*
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10
2025-04-17
(2025)黔0524民初269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吴*
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5﹞78号、78-1号、78-2号、78-3号、78-4号、78-5号
1.煤矿11605综采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32#液压支架未接顶;2.从业人员未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1)从业人员违反《11605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98号、56号液压支架初撑力小于规定的24Mpa;(2)11605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隔离墙未按《11605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施工,仅采用锚网连片铺设风筒布,未喷射美固特高分子材料进行固化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综采工区区长向程彪、采掘副总张昌和未履行综采工区安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综采工区落实《11605综采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安全技术措施》工作要求,严禁出现采高小于1.5米的情况,现场检查时96#-101#液压支架处采高为0.95米;4.其他负责人未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矿长董祥勤、采煤矿长魏群未履行综采工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综采工区落实《11605综采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安全技术措施》工作要求,严禁出现采高小于1.5米的情况,现场检查时96#-101#液压支架处采高为0.95米。
1.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存在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韩华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3.鉴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综采工区区长向程彪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采掘副总张昌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4.鉴于煤矿其他负责人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生产矿长董祥勤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采煤矿长魏群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合并对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对矿长韩华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对综采工区区长向程彪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采掘副总张昌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生产矿长董祥勤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采煤矿长魏群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95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12-30
2
织水罚决字﹝2025﹞第1号
经调查,贵州贵能世纪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擅自在织金县后寨乡三家寨村岔河处建设取水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违法行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拆除擅自在织金县后寨乡三家寨村岔河处歹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取水池
-元
织金县水务局
2025-04-23
3
黔﹝织能﹞煤安罚﹝2024﹞184、黔﹝织能﹞煤安罚﹝2024﹞184-1、黔﹝织能﹞煤安罚﹝2024﹞184-2
1.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1160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的无极绳绞车有8处主副压绳轮、托绳轮损坏,未及时检查维修;2.11605采煤工作面运输巷道K0+1300m至上出口段未按照规定每15m安设一组照明灯;3.1160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施工顺层钻孔预抽本煤层瓦斯,现场检查时11605采煤工作面第89号钻孔漏气;4.违反作业规程作业。(1)《11605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下端头:接着沿空留巷正对1号架往外20m架两排顺向棚,用3.5~4.5m单体柱配铰接顶梁支护,柱距1~1.2m”“巷道底板平整,无浮渣及杂物、无淤泥、无积水;管路、设备无积尘”“11605采煤工作面共敷设两趟低负压抽采管路,一趟由14回风石门经11605回风巷至上出口,一趟由16回风石门经11605底抽巷敷设至11605切眼底抽巷上出口处”,现场检查时,下出口与巷道连接处仅使用一根单体柱配铰接顶梁支护;回风巷K0+400m处积水,11605运输巷下出口及巷道中段有6处淤泥积水;只敷设一趟由14回风石门经11605回风巷至上出口的低负压抽采管。(2)《11605综采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切顶孔距煤壁500mm,间距为1000mm,孔深8000mm从上出口往下30米间隔1米施工1个切顶孔”、“拉架后立即施工隔离墙抹黄泥填满缝隙或喷美固特,隔离墙未完善不得回采作业”,实际情况:根据2024年11月14日中班11605工作面切顶爆破孔验收单,记录显示1至10号孔施工切顶孔深均为5m;且现场检查时,沙袋堆砌高度为2.8米(巷道高3米),使用风简布挂隔离风幛前,未使用黄泥或美固特高分子材料进行封堵就组织回采作业;5.11605采煤工作面运输巷配电点新增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负荷,煤矿未结合新增负荷对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整定进行调整;6.煤矿未按《11405工作面地面抽采方案》要求,在1160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对14号煤层卸压瓦斯进行预抽,减少14号煤层瓦斯进入回采区域;7.煤矿井下16车场配电点配电网络未使用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段能力;煤矿井下11608底抽巷配电系统未使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8.11605采煤工作面初采强制放顶期间防范卸压瓦斯涌入采煤工作面的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2024年11月17日,11605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时,14号煤层的瓦斯涌入11605采煤工作面造成该工作面回风区域瓦斯超限,其中T2传感器超限时长15分2秒,最大值1.4%;9.2023年11月28日编制的《1165回风巷高位定向长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设计的1号钻孔方位角为231°,终孔距16号煤层顶板12~15m;1~2组高位钻孔孔深264米,12月25日审批同意的《1165工作面高位钻孔设计图》显示,1号钻孔方位角61°,终孔距16号煤层顶板15m,1组高位钻孔孔深180米,2~12组高位钻孔孔深264米,两者不符。2024年7月18日审批同意的《11605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底抽巷每20m实施一组穿层钻孔抽采16号煤层下伏的20、21号煤层,《11605底抽巷下伏煤层卸压钻孔设计图》设计每30m实施一组穿层钻孔抽采下伏的两层煤,两者不符;10.煤矿未按《11605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1165回风巷高位定向长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施工11605运输巷、回风巷高位定向长钻孔。11605回风巷设计第1组6个高位钻孔深度264米,实际施工1-1钻孔213米、1-2钻孔105米、1-3钻孔135米、1-4钻孔84米、1-5钻孔123米、1-6钻孔261米;11605运输巷未施工高位钻孔。
分别1.鉴于煤矿未对1套安全设备未进行定期检修,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1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1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内的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2处多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韩华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生产副矿长董祥勤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5.鉴于煤矿有1套安全设备的使用(未根据负荷变化调整断电保护)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6.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1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7.鉴于煤矿有2套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8.鉴于煤矿有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9.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1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0.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韩华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137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12-25
4
黔﹝织能﹞煤安罚﹝2024﹞178
1.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查2024年4月以来矿长韩华锋入井带班记录,其于6月19日、7月4日、7月16日带早班期间将人员定位标识卡和矿灯交给其他人员先行携带入井,待早调会后,再实际入井带班,上述班次其未与工人同时下井;2.管理人员违章指挥:《1160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顶板破碎带采取“锚索+钢带”支护,锚索间排距“1.6m×1.6m”,矿长韩华锋在检查过程中主动供述,2024年9月8日早班,在11605运输巷遇顶板破碎带的情况下,掘进工区区长郑孝芳违反上述规定安排该工作面现场作业人员按间排距“1.6m×2.4m”施工锚索,且不施工钢带。
分别1.鉴于煤矿已制定领导带班制度但有 1 项未落实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六条规定,按第一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2.鉴于煤矿存在其他负责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煤矿有主动供述的情形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从轻情形处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23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12-14
5
黔﹝织能﹞煤安罚﹝2024﹞176
主斜井14片口往下约30米处行人跨越主带式输送机,没有设过桥。
鉴于煤矿有1套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12-14
6
黔﹝织能﹞煤安罚﹝2024﹞177、黔﹝织能﹞煤安罚﹝2024﹞17-1
1.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未建立从业人员宋荣荣的“一人一档”档案,且2024年9月25日现场开展11605运输巷(外)掘进工作面防突预测预报时,现场抽查防突员宋荣荣业务知识情况,对相关防突知识不清楚;2.2024年9月25日现场检查时,11605运输巷(外)掘进工作面一处片帮未及时处理,14运输反石门带式输送机(404皮带)机尾上方顶板破碎兜网,未及时加强支护;3.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不到位,11606采面回风巷安设的绞车钢丝绳变形严重,未及时更换;4.11606回风上山使用双速绞车回撤11606采面煤机和支架,斜巷运输,目前已回撤采煤机部件,运输线路上未安设钢丝绳托绳轮,钢丝绳摩擦巷道底板;未按要求编制11606回风上山运输设计说明书;5.11606回风巷上山绞车处配备的一台灭火器失效;6.10708底抽巷综掘机二运底皮带浮煤堆积较多,未及时清理;7.11605运输巷(外)掘进工作面部分锚索外露长度大于《11605运输巷(外)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250mm;8.瓦斯抽采日报表显示,10605底抽巷高负压第6单元、10606回风巷高负压不足13KPa;9.14反石门照明综保过流整定值设置为20A,设备明白卡上显示为9A,过流整定值未按要求在负荷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整定调整;10.安设的轨道铺设质量不符合要求,多处存在轨道错茬、高低超过规定。
分别1.鉴于煤矿存在不实记录 1 人次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2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3.鉴于煤矿未对1套安全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鉴于煤矿系1台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6.鉴于煤矿系1台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7..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韩华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8.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韩华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9.鉴于煤矿有1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0.鉴于煤矿系1台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99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12-13
7
黔﹝织能﹞煤安罚﹝2024﹞107
使用掘进机时,司机离开操作台未切断电源。查煤矿2024年7月14日(早班)11605运输巷(外)掘进工作面T1监控视频,发现11605运输巷(外)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在运转时,司机离开操作台,未停机并切断电源。
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的行政处罚。
16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8-15
8
黔﹝织能﹞煤安罚﹝2024﹞86、﹝2024﹞86-1、﹝2024﹞86-2、﹝2024﹞86-3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4年5月26日早班11606综采工作面有计划在回风隅角改造低负压抽采瓦斯管路(将原500mm抽采管换成200mm抽采管),煤矿未针对工作面回风隅角低负压抽采瓦斯管路改造期间采空区瓦斯涌出导致瓦斯超限的重大安全风险采取相应可靠的管控措施,改造前未检查、掌握采空区瓦斯积聚情况,改造时现场临时安设200mm高负压抽采管抽采采空区瓦斯,然后拆除原500mm抽采管,因对采空区瓦斯积聚情况掌握不清,瓦斯涌出量预判不准确,临时安设的200mm抽采管抽采流量较小,导致采空区积聚瓦斯涌出,造成工作面甲烷T0、T1、T2、回风巷绞车甲烷相继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分别为1.61%、1.67%、1.32%、1.31%,报警时长分别为9分47秒、10分16秒、15分47秒、15分45秒;2.114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里程180m处200A接线盒外壳未接地(电压等级1140V),10605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里程100m处400A接线盒外壳接地接在左帮锚网上,未设置接地桩;3.2024年5月25日以来煤矿未对11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堆煤保护装置是否正常进行检查并维护,现场检查测试时该堆煤传感器监测不灵敏;4.11605运输联络巷揭煤工作面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5.16片口配电点内有4台变压器,入口处未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6.11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114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安设的T4甲烷传感器未安设在距回风口10~15m的进风分风口处,实际距回风口20m;10605综采工作面T4甲烷传感器未安设在距进风口10~15m的进风巷,实际距进风口5m;7.煤矿编制的《11605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工作面采用“三根点柱+枕木”作为临时支护,现场实际仅使用点柱支护,未使用枕木;8.现场检查时10605综采工作面第35#液压支架初撑力仅有22MPa,第49#液压支架初撑力为0Mpa,11606综采工作面67#综采支架压力表已坏,均违反其作业规程的规定“初撑力不低于24Mpa”;9.11605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过反向风门墙垛,安设的逆向隔断装置失效;10.煤矿未按照编制的《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认真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工作,11606综采工作面高负压瓦斯抽采管路计量装置监测支管流量异常(2024年5月24日至28日期间监测标况瞬时纯流量在1824~3662m³/min,煤矿最近于5月25日实测标况瞬时纯流量18.46m³/min),5月25日以来煤矿通风瓦斯日分析工作未对该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11.现场检查时11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在用1辆平板车、14车场在用1辆矿车均未安装碰头;12.11606综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14号煤层或围岩,煤矿在11606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施工卸压钻孔抽采14号煤层与16号煤层之间断裂带卸压瓦斯,未编制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仅绘制卸压瓦斯抽采钻孔设计图且未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分别1.鉴于煤矿系有1处以上重大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46项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2.鉴于有2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3.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4项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4.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5.鉴于煤矿系1处以上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0项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6.鉴于煤矿有3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7.鉴于系煤矿普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对矿长韩华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对安全生产副矿长臧焕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8.鉴于煤矿系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规定作业的,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对矿长韩华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对安全生产副矿长臧焕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9.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10.鉴于煤矿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对矿长韩华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对总工程师肖志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对安全生产副矿长臧焕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11.鉴于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12.鉴于煤矿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对矿长韩华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对总工程师肖志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25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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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煤安监执四罚﹝2024﹞1-029号
1.设置在1065采煤工作面(里段)回风巷回风通道的无极绳绞车(目前处于采面回风流中。1065采煤工作面(里段)刚刚安装完毕,2024年3月17日前106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为进风巷道,采面安装时进风。)未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2.井底变电所回风侧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3.现场试验,当风速低于0.25m/s时,1077回风巷(煤巷)掘进工作面安设的风速传感器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4.井底主排水泵房(属于机电硐室)内未安设温度传感器;5.地面空气压缩机房内2台在用的压风机未按规定设置温度传感器;6.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少于2年,煤矿不能提供2023年9月份以前的备份数据;7.地面安全监控中心只有一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8.2024年3月20日现场检查时,1166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的甲烷传感器(2台)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10708底板抽采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机载甲烷检测报警仪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最近一次检验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6日);9.现场检查时,1065采煤工作面采煤机(未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损坏;10.井底车场铺设轨道,同一线路使用24kg/m和30kg/m两种型号钢轨;11.现场检查时,1166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停止工作,未打开截割部离合器;12.主斜井、1166回风巷、1165运输巷均采用锚杆、锚索支护,主斜井380m至410m处顶板破碎、淋水,1166回风巷与原1164运输巷交叉口处顶板破碎,1165运输巷回风巷口处顶板破碎,上述地点均未加强支护;13.煤矿开采的M7煤层为自燃煤层,未对开采M7煤层的1073、1075采煤工作面已封闭的采空区每周抽取1次气样进行自然发火分析;未定期检查1077回风巷永久密闭墙(编号为1-30)、1066运输巷密闭墙(编号为1-15)内外空气压差;14.106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沿1063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留设3.5m煤柱)掘进,在106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K0+350m、K0+430m处巷道上帮煤壁片帮并联通1063采空区,煤矿未采取防止106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向1063采空区漏风等措施;15.2023年9月27日2#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3次、累计39s,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未针对该异常信息及时向值班矿领导汇报,未进行记录;16.主要通风机(未设专职司机)已实现集中监控、图像监视,未实行巡检制度(未建立巡检台账);17.煤矿未向主要通风机房巡检人员晏琼颁发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18.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2024年3月21日4时7分左右,10708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截割部上方空顶、有3名工人直接站在综掘机截割部进行顶板支护;19.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①抽查10708底板抽采巷穿层钻孔施工记录,施钻人员戴蕤、张生学未取得瓦斯抽采特种作业操作证。②2024年3月20日夜班,杨义义负责1077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工作,张跃负责114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工作,两人均未取得瓦斯检查特种作业操作证;20.煤矿未将116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钻孔资料、视频监控、抽采计量等数据统一归档管理,并保存至相关区域采掘作业结束;21.114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两道反向风门均不能关闭严实(现场实测风门门板与门框间隙达160mm)且均未浇筑风门底坎;22.现场检查时,15车场1名流动电钳工徐川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3.1065采煤工作面(开采的M6煤层为自燃煤层)回风巷未构筑防火门墙,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材料;24.1077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未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7.《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五条,属第三阶次);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2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2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2.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3.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4.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5.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6.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7.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8.处肆万伍千元罚款(¥45,000.00);9.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10.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1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1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14.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5.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16.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17.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18.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19.处捌万伍仟元罚款(¥85,000.00);20.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21.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22.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23.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24.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警告 。
71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4-02
10
黔〔织能〕煤安罚〔2024〕14号、〔2024〕14-1号、〔2024〕14-2号、〔2024〕14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11403回风巷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与总回风斜井贯通后调整通风系统前,煤矿未就工作面通风方式由压入式变为抽出式易将封闭不严的密闭内积聚瓦斯抽出致工作面瓦斯超限的风险开展辨识、评估及管控,2024年1月22日中班11403回风巷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贯通后调风过程中,负压风将封闭不严密,编号为12-10(12运输石门里段)、1-77(1061补回风巷)密闭墙内瓦斯抽出至工作面回风流,导致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T2超限报警,报警持续时长1分57秒,报警最大浓度达1.37%;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024年1月22日中班11403回风巷专回掘进工作面与总回风斜井贯通后进行调整通风系统,总工程师肖志猛未认真督促检查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11403回风巷专用回风巷与总回风斜井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提出防范措施及安全生产管理建议、要求,11403回风巷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贯通后调风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将工作面通风方式由压入式变为抽出式,负压风将封闭不严密,编号为12-10(12运输石门里段)、1-77(1061补回风巷)密闭墙内瓦斯抽出至工作面回风流,导致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T2超限报警,报警持续时长1分57秒,报警最大浓度达1.37%;3.煤矿未按照规定实行“一人一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情况。抽查从业人员吕吉祥、陆继帅、黄天勇、杨孝前、王青松、辛延军、毛小军等人安全培训档案,黄天勇、杨孝前、王青松、辛延军、毛小军个人档案已丢失;陆继帅、吕吉祥为2020年入职,档案不完善,确实少学历复印件和2021、2022、2023年的在岗培训记录;4.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未按照规定对11403回风巷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进行贯通作业的掘进工区李文兴、李文圣、杨孝前、吕吉祥、当班爆破员黄天勇、当班安全员王景华等人贯彻学习11403回风巷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贯通期间调风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就安排上岗作业;(2)11403回风巷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贯通后做大幅度风量调整时,未测定编号为12-10(12运输石门里段)、1-77(1061补回风巷)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3)煤矿在岩巷内施工编号为1-77(1061补回风巷)永久密闭时未将松动岩体刨除见硬岩体,密闭周边存在裂隙,密闭封闭不严;(4)《11403回风巷专用回风巷与回风巷斜井贯通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主管区长陆继帅为贯通领导小组组长,负责贯通期间的指挥、安全及工程质量,11403回风巷专回掘进工作面道贯通时,陆继帅未在现场统一指挥;(5)114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揭煤作业前未编制井巷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6)抽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2024年1月23日116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水仓甲烷传感器最大瓦斯浓度为0.6%,煤矿通风瓦斯日分析会议中未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原因分析,制定防范措施,未以文字记录清楚,并留有资料;5.11403回风巷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道贯通后,未停止一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一采区内1065综采工作面正常生产作
分别1.鉴于煤矿未建立该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总工程师肖志猛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肖志猛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达3人次以上,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80,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系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条款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韩华锋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00)的行政处罚,对安全副矿长臧焕虎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00),对掘进区长陆继帅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132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2-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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