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章凤曹金板水果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金板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24MABYJKL26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丰农贸市场1排8-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陇处罚〔2023〕9号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9日从瑞丽市河清水果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荔枝4箱,每箱6公斤,一共24公斤,购进价格105元/箱,购进价共计420元。销售价格30元/公斤,货值金额为720元;扣除损耗,当事人实际卖出该批次不合格荔枝18公斤,销售额为540元,违法所得为540元。当事人在2023年5月29日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荔枝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销售清单,但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等文件。2023年6月27日供货商瑞丽市河清水果店提供给当事人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该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内容显示入境日期为:2023年06月07日,出具证明日期为2023年06月21日。该份证明文件与当事人2023年5月29日购进抽检不合格荔枝之间明显不具有关联性。当事人于2023年7月3日,在章丰农贸市场公示栏醒目位置张贴发布召回通知,因荔枝属易腐食用农产品且于购进当日销售完,该批次荔枝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40.00元;
3.罚款1000.00元整。
1000.00元
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