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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阿妈银碗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乔岩岩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24MAC66TEY3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宏河镇绿色农产品8号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水河市监处罚〔2025〕23号
1.当事人于2025年4月2日向察哈尔右翼中旗真得牛奶食品加工店购进了3000个真空塑封奶皮子,于2025年4月6日向察哈尔右翼中旗真得牛奶食品加工店购进了5000个真空塑封奶皮子,购进价格为每个6元,购进价款共计48000元。当事人拟将购进的真空塑封包装奶皮子用于“千层奶皮”原料,要求供货商不用贴标签和生产日期。当事人与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协议根据订单采购“干奶皮子”,采购单价为6.5元/张(1-3万袋/月),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收到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订单,显示订单货品名称为“90g真空奶皮”,数量为2520张,单价为6.5元,合计金额16380元。由于订单时间紧,当事人将购进的8000张“真空塑封奶皮子”中的2520张“真空塑封奶皮子”进行张贴标签。标签信息为“名称:高钙干奶皮子;配料表:生牛乳;产品类型:民族特色乳制品;执行标准代号:DBS15/001.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3115012402055;生产日期:2025年4月15日B厂;保质期:10个月;产地: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储存方法:阴凉干燥储存、避免阳光直射、(0℃-6℃储存更佳);委托方: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话:18092080064;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区;受委托方:呼和浩特阿妈银碗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宏河镇绿色农产品8号园区;食用方法:开袋即食、或泡入牛奶、奶茶中食用。(儿童需在成人的指导下食用);致敏提示:本品为乳制品,过敏者禁食;温馨提示:不得与异味的食品一起开口存放,如发现变质不可食用。”当事人在张贴上述标签后,拟将贴好标签的“奶皮子”供货给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奶皮子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进票据及《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但当事人所提供的入库记录、购进票据中均未标注所购进奶皮子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当事人于2025年4月7日向向雄荣雨博农牧业(乌兰察布市)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圆形奶皮子361.1斤,单价为32元/斤,碎片状奶皮子71.5斤,单价为28元/斤,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日,保质期为3个月。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奶皮子入库记录中均未标注所购进奶皮子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3.当事人与内蒙古高原杏仁露有限公司签订了《代加工合同》,费用为呼和浩特阿妈银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每加工1袋“杏仁奶茶牛乳茶”收取15.1元。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5日为内蒙古高原杏仁露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了100袋“杏仁奶茶”,共收取代加工费用1510元,该“杏仁奶茶”市场销售价格为37元/袋,货值金额共计3700元。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杏仁奶茶”抽检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无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5日的”杏仁奶茶“库存,由于生产过程控制不够严格,导致该批次”杏仁奶茶“抽样检验不合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当事人向察哈尔右翼中旗真得牛奶食品加工店分别于2025年4月2日和2025年4月6日购进了8000张“真空塑封奶皮子”,然后将其中2520张“真空塑封奶皮子”贴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5日B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3115012402055;保质期:10个月;产地: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受委托方:呼和浩特阿妈银碗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宏河镇绿色农产品8号园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当事人购进“真空塑封奶皮子”、圆形奶皮子、碎片状奶皮子的入库记录、购进票据中均未标注所购进奶皮子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行为,构成未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的违法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5日生产的“杏仁奶茶”,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211736.00元
清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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