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春市伦济堂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阎岩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563905540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高新区光谷大街与飞跃路交汇处咖啡小镇1-2栋1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新处罚〔2025〕38号
经参松养心胶囊生产厂家衡水以岭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扫码跟踪天津津南欣荣祥中医门诊部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结果确定药品追溯码84101801034766130942的参松养心胶囊确为衡水以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后经天津津南欣荣祥中医门诊部销售至医保个人;经降浊祛瘀颗粒生产厂家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扫码跟踪广东省韶关市保生药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所在地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结果确定药品追溯码81817260139709790433的降浊祛瘀颗粒确为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后经广东省韶关市保生药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销售至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市爱乐大药房后销售至下游;经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回函确定当事人追溯码81817260139709790433实际售卖药品为左羟丙哌嗪口服溶液,追溯码84101801034766130942实际售卖药品为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因同一追溯码在不同平台显示药品信息不同,现已将该线索移送至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7日从黑龙江锦杰医药有限公司采购左羟丙哌嗪口服溶液40盒,规格10ml*12支/盒,批号2024111021,当事人可以提供采购凭证。经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结果确定,当事人销售的左羟丙哌嗪采购自黑龙江锦杰医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无法提供2025年2月24日销售的左氧氟沙星滴眼液的随货同行单或有效采购票据证明其来源,故当事人销售来源不明药品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销售凭证、医保结算费用明细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2月24日销售5盒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售价22.00元/盒,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采购凭证。 左羟丙哌嗪口服溶液和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均属于处方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上述药品处方,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就当事人购销药品未保存完整记录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下达警告。 当事人销售来源不明药品,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10.00元,违法所得110.00元。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售其他药品均可提供进货查验等相关材料,已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0年12月23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7日从黑龙江锦杰医药有限公司采购左羟丙哌嗪口服溶液40盒,规格10ml*12支/盒,批号2024111021,当事人可以提供采购凭证。经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结果确定,当事人销售的左羟丙哌嗪采购自黑龙江锦杰医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无法提供2025年2月24日销售的左氧氟沙星滴眼液的随货同行单或有效采购票据证明其来源,故当事人销售来源不明药品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销售凭证、医保结算费用明细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2月24日销售5盒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售价22.00元/盒,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采购凭证。 左羟丙哌嗪口服溶液和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均属于处方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上述药品处方,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就当事人购销药品未保存完整记录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下达警告。 当事人销售来源不明药品,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10.00元,违法所得110.00元。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售其他药品均可提供进货查验等相关材料,已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建议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3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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