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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百事佳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颖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CBL9G0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狮子镇光明大道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36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以4.67元/kg的价格从漕河镇购进该批香蕉两箱(含外包装纸箱1kg、香蕉17kg),进货货值金额84元。8月16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24372)显示:香蕉,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5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检验结论显示上述香蕉为不合格水果。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蕲市监检鉴结〔2023〕036号)、《蕲春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NO.XBJ23421126487239438)及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24372),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另该批香蕉在超市零售时存在耗损,实际销售重量为16.92kg,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香蕉供货商的合法证件,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样2.41kg),销售价格6.56元/kg,销售货值金额110.99元,故违法所得110.99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110.99元; 2、罚款20000元。 ?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及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执行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0.99元; 3、罚款20000元。 ?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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