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调味品大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2527MA0P6HXX9Q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太旗宝昌镇解放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5〕56号
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4桶星湖乙基麦芽酚(纯香),均无法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记录。当事人对广东省肇庆香料厂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表示认可。据当事人在询问时供述,涉案星湖乙基麦芽酚(纯香)是2025年6月份在淘宝网上购买的,共购买5桶,目前销售1桶,进价76元/桶,售价100元/桶。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采购及销售台账,本局决定采纳当事人的供述,认定货值为380元、销售收入为100元及获利24元。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及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获利24元应视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在调查期间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认错认罚检讨书》,认可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和认定,承诺积极履行处罚义务。
截止调查结束,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 当事人此前五年内也没有同类型违法行为查处记录。
1、没收扣押的侵权食品添加剂;
2、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款幅度从轻)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24元。
2000.00元
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