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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沃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向正勇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6MA487A3C4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兴山县黄粮镇水磨溪村六组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17号
当事人与兴山四月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名湖北四月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茶叶初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该合同到期后已自动终止,双方未续签,未再发生委托生产关系。当事人于2022年6月30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2023年3月开始自行生产茶叶。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生产伯牙绿茶半成品73.8斤,2025年8月30日对18斤此半成品进行再次烘干制作伯牙绿茶成品。当事人为了节约成本,明知上述包装材料标签内容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仍于2025年8月30日、2026年1月1日分两次使用上述涉案包装袋包装成品31袋,规格为250g/袋,共计15.5斤。涉案伯牙绿茶实际由当事人生产,并非委托湖北四月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生产经营茶叶时使用标注“委托兴山四月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字样的包装袋,该标注内容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属于标签标注虚假内容。2025年9月20日至2026年3月10日,当事人为了抖店引流以45元/袋的价格在其抖店销售31袋(15.5斤),共计销售货款1395元,生产经营货值金额139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该茶叶成本为每斤89.55元,故涉案产品违法所得为6.975元。举报人购买的1袋已作退货退款处理,现库存1袋(0.5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举报人退回的1袋已退款,该袋的违法所得0.225元不予没收,故本案应没收违法所得为6.75元。 另查明,2019年3月由当事人提供图片、文字委托宜昌弘大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印制涉案伯牙绿茶包装袋5780个,单价0.72元/个,委托生产期间使用4266个。委托生产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为节约成本,生产经营伯牙绿茶时擅自使用31个该包装袋,截至检查当日剩余库存1483个。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伯牙绿茶包装袋标注执行标准为GB/T14456.1,该标准无产品质量等级相关规定。当事人仅依据出厂检验,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为一级,未取得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等级认定证明,标签标注的质量等级缺乏合法有效依据,属于标签标注虚假内容。当事人收到举报后,已将抖店所有产品下架,开展产品包装材料自查,并已设计新的包装材料稿件,主动配合本局调查工作。经检验,涉案伯牙绿茶产品质量合格。 还查明,2026年1月6日本局曾因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市监处罚〔2026〕1号)。受到处罚后,当事人为节约成本短期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明显。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75元;2.没收扣押的包装袋1483个;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2
兴市监处罚﹝2026﹞1号
当事人为响应2025年8月区域创新计划,于10月5日试制生产桂花红茶9.2斤,生产工艺为“10斤红茶胚与2斤净软桂花匀混密封堆放12个小时后烘焙干燥”,该工艺在红茶中掺入桂花并进行窨制。《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类别“茶叶及相关制品”中“编号1401,类别名称:茶叶”的“品种明细”包含“1.绿茶;2.红茶;3.乌龙茶;4.白茶;5.黄茶;6.黑茶;7.花茶;8.袋泡茶;9.紧压茶”。其中“7.花茶”包含“茉莉花茶、珠兰花茶、桂花茶、其他”。根据上述工艺及分类目录,当事人生产的桂花红茶应属于茶叶类别内的花茶品种。当事人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442052650078,食品类别为茶叶及相关制品,类别编号为1401,类别名称为茶叶,品种明细为“绿茶,红茶,白茶”,无“花茶”品种。当事人生产桂花红茶,属于“茶叶”类别内增加了“花茶”品种,该事项发生变化后,当事人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报告。另查明,当事人抖店(ID:28275157)销售的产品名称为桂花红茶(100克/袋)的商品,该产品外包装标有“仙溪湾伯牙韵红,产品名称:伯牙韵红(红茶),配料表:茶树鲜叶,生产销售商:兴山沃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当事人未制作桂花红茶相应的外包装,使用伯牙韵红(红茶)的包装盒进行盛装销售。该包装标签标示的产品信息均与内装实物桂花红茶的真实属性不相符。还查明,当事人2025年10月5日共生产9.2斤涉案桂花红茶,之后再未生产。10月6日至10月14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共销售该产品3.6斤,销售单价75元/100克(0.2斤),一斤以上320元/斤,销售金额合计1185元。投诉举报人购买的2斤已作退货退款处理,当事人向其退回货款640元。故当事人生产货值金额为2944元,违法所得为545元。本局检查时当事人已下架抖音平台上的该产品。当事人免费送给客户试喝共4.8斤,门店用茶0.4斤,加工厂接待室用茶0.4斤。投诉举报人退回的2斤送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现在库存为0。
综上,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5元;2.罚款505元。
505.00元
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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