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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爱民区王桂英中医骨外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桂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04MA1B1AL057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爱民区东圣林街龙江一号楼101仓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5〕163号
我支队接到爱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的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消费者投诉当事人自制膏药和药粉。经爱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当事人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自配制剂药粉和膏药,并于2025年3月25日将上述案件线索上报我支队。 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杨微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当事人对爱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消费者提供的当事人所配制制剂膏药和药粉的图片、当事人使用制剂的视频没有异议,内容属实。当事人陈述的主要内容:1、消费者投诉的制剂膏药和药粉是当事人配制,制剂膏药和药粉的主要成份都是中药饮片,因诊所经营者王桂英的亲属王申海患有骨质增生(双方是姑侄关系),王申海去药店购买中药饮片打成粉后拿到当事人处,由当事人无偿免费为王申海配制治疗骨质增生的制剂膏药和药粉共一个产程;2、当事人配制好疗程治疗骨质增生的配制膏药和药粉后,有患有骨质增生的患者来诊所就诊,因诊所位置较偏,平时患者特别少,将上述配制好的制剂膏药、药粉给患者使用了半个疗程,剩余的半个疗程被亲属王申海拿走使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采信,理由如下:1、当事人的陈述与爱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调查的内容基本一致;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中药饮片、制剂及配制制剂所须的研磨工具;3、当事人的陈述与执法人员对王申海调查的内容相吻合。 经查,当事人共配制制剂膏药、药粉一个疗程,其中半个疗程免费给亲属配制使用,所以这半个疗程不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半个疗程给患者使用,使用价格为600元,因此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6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当事人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 2、当事人无证配制使用制剂的货值金额为600元,获得的违法所得600元。
当事人涉嫌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处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600元。
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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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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