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兴睿食品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7MA0J8C6689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49号熟食区1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9
买卖合同纠纷
太原市杏花岭区兴睿食品经销部
杨**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2
2020-06-17
(2020)晋0109民初22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太原市杏花岭区兴睿食品经销部
山西鲜合雅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3
2020-06-17
买卖合同纠纷
太原市杏花岭区兴睿食品经销部
山西鲜合雅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杏市监处罚[2023]49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过询问调查,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丘比牌”米饭调味液购进价格35.73元/瓶,共2瓶。“樱鹤”牌地狱拉面汤购进价格52元/瓶,共1瓶。“雅媽吉”牌万能汁为样品共1瓶用于展示未销售,货值金额123.46元。当事人建立了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故认定其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经营者郭红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调查人身份;
3、供货商资质,证明涉案产品来源;
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实施强制措施相关文书,证明该经营者有在经营场所内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案件性质: 太原市杏花岭区兴睿食品经销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罚款7500.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75000000.00元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