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千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千峰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102MAA7LHDQ8M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建安街1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八市监处罚〔2025〕150号
2025年11月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消费者在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建安街139号的贺州千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用餐时购买了瓶装“漓泉?1998小度特酿”啤酒(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8日,保质期:365天)11瓶并饮用,食品已过期,望赔偿处理。
接到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5日对当事人贺州千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的前方靠墙处摆放有待售的“漓泉?1998小度特酿”啤酒。除消费者已饮用完的11瓶上述该款啤酒超过保质期外,在经营场所内还摆放有待售的19瓶同批次的该款啤酒[“漓泉?1998小度特酿”啤酒(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8日,保质期:365天)]也已超过包装标注的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19瓶涉案食品(啤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检查由当事人店长刘艳燕全程陪同检查。
调查期间,当事人能提供上述食品(啤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进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据投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涉案食品实物、相片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结合当事人受委托人供述,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5日从供货商贺州市浩合丰贸易有限公司购进8件(12瓶/件)“漓泉?1998小度特酿”啤酒(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8日,保质期:365天;净含量:500ml/瓶,购进价格:4.08元/瓶)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售价为8元/瓶。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待售的同批次的19瓶“漓泉?1998小度特酿”啤酒已超过包装标注的保质期限。同时自食品保质期满之日至执法人员检查期间已售出11瓶“漓泉?1998小度特酿”啤酒。
关于本案涉案食品(“漓泉?1998小度特酿”啤酒)货值金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中“一、计算范围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二、计算方式 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的相关规定,本案货值金额按销售价计算。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执法人员无法查证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其他具体销售数量,根据投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涉案食品实物、相片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结合当事人受委托人供述,按照行政处罚有利当事人原则,本案涉案食品(“漓泉?1998小度特酿”啤酒)的货值金额按实际查获的数量和投诉举报查实的数量进行计算。经计算,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240元(8元/瓶×30瓶)。
关于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其在上述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其他具体销售数量,根据投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涉案食品实物、相片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结合当事人受委托人供述,按照行政处罚有利当事人原则,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以投诉举报者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11瓶计算,本案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即违法所得为43.12元[(8元/瓶-4.08元/瓶)×11瓶]。
1.没收违法所得43.12元;
2.没收涉案食品(“漓泉?1998小度特酿”啤酒19瓶)(详见《财物清单》);
3.并处3000元罚款。
以上第1项、第3项罚没款合计3043.12元,上缴国库。第2项没收的涉案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00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