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巴登巴登大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利民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2MA2B6JA09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城路719号缤悦壹街区1#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2
(2026)浙0522民初4246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徐**
长兴巴登巴登大酒店,陈**
长兴县人民法院
2
2026-06-22
(2026)浙0522民初424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冯**
长兴巴登巴登大酒店,陈**
长兴县人民法院
3
2026-06-22
(2026)浙0522民初424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高**
长兴巴登巴登大酒店,陈**
长兴县人民法院
4
2026-06-03
(2026)浙0522民初352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闻**
魏**,长兴巴登巴登大酒店
长兴县人民法院
5
2026-06-03
(2026)浙0522民初352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
魏**,长兴巴登巴登大酒店
长兴县人民法院
6
2026-06-03
(2026)浙0522民初3520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魏**,长兴巴登巴登大酒店
长兴县人民法院
7
2026-06-03
(2026)浙0522民初351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吴**
魏**,长兴巴登巴登大酒店
长兴县人民法院
8
2026-06-03
(2026)浙0522民初351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陈**
魏**,长兴巴登巴登大酒店
长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5﹞692号
主要违法事实:(一)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洗浴区内放置有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均已过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报价单合计案值为4321.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二)当事人于淘宝店铺购买“酒店大桶装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10桶共计1940元,由员工将上述桶装沐浴露通过塑料按压分装器灌装至舒肤佳的瓶子内,提供给顾客使用。(三)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张贴有“足浴、按摩、刮痧、火罐”等相关简介的广告板。用于宣传相关服务疗效。当事人无法提供可证明上述服务性能及功能宣传真实性的依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洗浴用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未定期检查、及时处理的行为。当事人自行灌装沐浴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飘柔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34瓶、“飘柔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8瓶、“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12瓶、“舒肤佳沐浴露”10瓶、“康植沐浴露”7瓶、“蜂花柔顺营养护发素”5瓶、“亮荘”定型啫喱水焗油亮发14瓶、“亮荘”定型啫喱水动感活力46瓶、海笙花沐浴露3桶;2.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上缴国库。(二)当事人宣传按摩等服务具有保健治疗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述贰项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一并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洗浴用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未定期检查、及时处理的行为。当事人自行灌装沐浴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飘柔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34瓶、“飘柔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8瓶、“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12瓶、“舒肤佳沐浴露”10瓶、“康植沐浴露”7瓶、“蜂花柔顺营养护发素”5瓶、“亮荘”定型啫喱水焗油亮发14瓶、“亮荘”定型啫喱水动感活力46瓶、海笙花沐浴露3桶;2.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上缴国库。(二)当事人宣传按摩等服务具有保健治疗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述贰项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一并上缴国库。
40000.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2
(长)文综罚字﹝2024﹞34号
当事人:长兴XXXX大酒店违法事实:该酒店前台及电竞房区域显著位置未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该场所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内容:警告。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机关:长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处罚时间:2023年5月24日
警告
-元
长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