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腾越镇阿富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微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2MA6NQHEH5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居民委员会泰安小区2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5〕219号
经查,2019年4月22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随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居民委员会泰安小区207号从事食品销售、冷饮服务等经营活动。
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将陆续从腾冲市满邑市场内食品店中购进的3种食品原料和推销人员赠送的1种食品原料置于其店操作间内,用于制作餐食提供给顾客食用。购进的3种食品原料具体为:①海天海鲜酱油1瓶,瓶身上标有:“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0401。保质期:18个月,委托方:海天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银峰一街1号2006室”等字样信息,购进价格为10元/瓶;②保宁陈醋1瓶,瓶身上标注有:“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20230629,保质期:24个月,生产厂家:四川保宁醋有限公司,食品产地:四川省南充市,地址:阆中市公园路63号”等字样信息,购进价格为5元/瓶;③海天上等蚝油1瓶,瓶身上标注有:“净含量:700ml,生产日期:2022.11.1,保质期:24个月,委托方:海天好友(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5号楼201室”等字样信息,购进价格为7元/瓶。推销人员赠送的食品原料为海天料酒(江南黄)1瓶,瓶身上标注有:“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2.11.2,保质期:18个月,受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产地:广东省佛山市”字样信息。
2025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腾冲市腾越镇阿富小吃店开展检查时,上述4个品种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放置于当事人操作间内,且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混放,被我局查获。截止查获之日,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按购货价格计为22元,因当事人加工食品未建立食品生产销售记录台账、会计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店内操作台上摆放的1瓶海天古道料酒(生产日期:20200328,保质期:12个月)和1瓶海天鲜的凉拌汁(生产日期:20230610,保质期:24个月)在超过保质期后仍处于未拆封状态,尚未投入使用;1瓶味太宗黑葱油(生产日期:2022/05/30,保质期12个月)和1瓶寿司醋(生产日期:2020.09.16,保质期:24个月)属当事人自用,未提供给顾客使用。上述食品原料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解除扣押退还于当事人,并监督其当场进行销毁。并对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货值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制发了《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腾市监责改【2025】010158号)、《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腾市监当罚【2025】01015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①海天海鲜酱油1瓶(已拆封使用)、②保宁陈醋1瓶(已拆封使用)、③海天上等蚝油1瓶(已拆封使用)、④海天料酒(江南黄)1瓶(已拆封使用);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