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同云堂医药有限公司西畴众康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永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3MA6QC5CC5T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3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西处罚﹝2025﹞46号
综上所述,云南同云堂医药有限公司西畴众康店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成立。
对于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过罚相当,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对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肆佰零壹元整(¥:3401.00元); 3.对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以上第2、第3项合计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肆佰零壹元整(¥:113401.00元)。
110000.00元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2
云市监文西处罚﹝2025﹞65号
综上所述,云南同云堂医药有限公司西畴众康店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成立。
对于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过罚相当,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对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肆佰零壹元整(¥:3401.00元); 3.对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以上第2、第3项合计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肆佰零壹元整(¥:113401.00元)。
110000.00元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