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欧沐沦街道旺三角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玉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1MA0QU3L65W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欧沐沦街道红星路胜利巷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阿市监行罚字〔2023〕第31号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2015年10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划归由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现由我局对该行为进行处理。
鉴于当事人在2023年3月6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重行政处罚:[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以上包含本数。”
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5600.00)整。
56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