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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崇和百草大药房有限公司锦绣江南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高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L0AFH5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中北路126号统建锦绣江南(二期)一组团10栋1层商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71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崇和百草大药房有限公司锦绣江南分公司为药品零售企业。2024年8月23日其在药商通app上向湖北楚俊堂医药有限公司下单购进了6盒阿伐他汀钙片(立普妥)(规格:20mg*28片、批号:8174362、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现查明,2024年8月23日当事人以170元/盒价格购进上述药品时,与供货商湖北楚俊堂医药有限公司签订有《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索取了对方的企业资质资料、涉案药品的《产品检验报告书》和随货同行单,并留存了购买订单和货款支付凭证。2025年8月底当事人被医保局终止了医保结算服务,同时经营不善、入不敷出,关门结业未再经营。因此当事人将涉案药品的销售记录和处方全部处理并未保存,导致无法向本局提供相关资料。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和一百四十条:“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保存涉案药品的销售记录及凭证。据当事人陈述,其以180元/盒价格对外销售涉案药品,结业前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1080元,违法所得共1080元。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保存药品销售记录和凭证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保存药品销售记录及凭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
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2
昌市监处罚〔2025〕361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鄂 DB027e00099),有效期至 2028年8月1日,从事药品零售活动。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店内员工邹云(身份证号:413027198305093224)从自称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专员孙凯处购进了“百蕊颗粒”(批号:24061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0694)24盒。之后于2024年11月1日、11月2日、11月20日、11月27日、12月21日以及2025年1月7日、2月17日、3月6日、3月18日共10次向孙凯购买了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批号:8177254,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08)和硝苯地平控释片(批号:BJ81576,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20180025)等10个品种24个批号共348盒药品,购进金额共计27839元,但只向孙凯支付了部分药品的货款11108元。当事人在此期间销售了涉案药品260盒,销售金额共计26643.1元。报损涉案药品42盒(含5盒仅退款),剩余瑞舒伐他汀钙片(可定)(批号:2402A5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60545)10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批号:EHG0497,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6410)11盒,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批号:2407079,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40780)10盒,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批号:2410119,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40780)10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批号:8178316,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50224)5盒,共计46盒未售,2025年6月11日被本局扣押。 另查明,自然人孙凯向当事人提供了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和药品随货同行单,其中材料显示销售业务代表为张海英(身份证号:4129261980001061129),并非为孙凯,当事人未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的行为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二条“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以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的规定。 还查明,经函询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其与当事人无业务往来,未向当事人销售过药品,孙凯提供给当事人的随货同行单和首营资料非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无业务员孙凯,孙凯所获收益与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无关,当事人系从非法渠道购进涉案药品。同时本局扣押的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批号:2407079,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40780)10盒,经生产企业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确认,该批次药品终端销售到济南平嘉大药房有限公司,“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批号:2410119,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40780)10盒的销售终端则是深圳市海王易点药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 综上,当事人从无相关资质的个人手中购进的药品数量共计348盒(共10个品种24个批次),货值金额共计37054元,售出260盒,违法所得共计26643.1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 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6643.1元;3.没收违法购进的“瑞舒伐他汀钙片(可定)”(规格:10mg*28片;批号:2402A51)10盒、“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规格:47.5mg*28片;批号:2407079)10盒、“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规格:47.5MG*14S*2板;批号:2410119)10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规格:75mg*28片;批号:EHG0497)11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规格:5mg*28片;批号:8178316)5盒。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6643.1元; 4.没收违法购进的“瑞舒伐他汀钙片(可定)”(规格:10mg*28片;批号:2402A51)10盒、“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规格:47.5mg*28片;批号:2407079)10盒、“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规格:47.5MG*14S*2板;批号:2410119)10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规格:75mg*28片;批号:EHG0497)11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规格:5mg*28片;批号:8178316)5盒。
1000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