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恒安煤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承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02MA70NKMA1Y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郭家湾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滨市监处罚〔2026〕45号
根据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测报告(样品名称:民用型煤)NO:JD2025AⅢ0014,经检验,挥发分、氟含量项目不符合GB34170-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标准,依据《陕西省煤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挥发分是指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将煤在850±20摄氏度下加热7分钟,煤中的有机质和一部分矿物质就会分解成气体和液体溢出,溢出物减去煤中的水分即为挥发分,氟在大气对流层中具有很强的化学活性,能够破坏臭氧和氢氧自由基,因而在气候变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煤炭氟含量过高会导致烟道及锅炉内壁腐蚀。不属于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指标,当事人生产的民用型煤属于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
现已查明,涉案产品:民用型煤,当事人2025年11月25日生产共150块,销售单价为*元/块,成本定价为*元每块,其中12块被抽样,样品无偿提供,剩余138块均零售完毕,共计货值60元,认定违法所得6.9元。
1、没收违法所得(6.90元)
2、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6.90元)
150.00元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