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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磊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77139233X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余家湖村(中北路附2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7
(2024)鄂0106民初112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3-06-21
(2023)鄂0106民初78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武昌区水云居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05
2023-08-29
(2023)鄂0106民初77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武昌区水云居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4-07-04
2014-07-04
(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3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4-07-04
2014-07-04
(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4-05-26
2014-05-26
(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4-05-26
2014-05-26
(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4-05-09
2014-05-09
(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4-05-09
2014-05-09
(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4-05-09
2014-05-09
(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4-05-09
2014-05-09
(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5-09
2014-05-09
(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53号
经查,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营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于水云居建成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6年3月1日你单位聘请武汉阳成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区6部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安排电梯安全管理员金建红负责监督管理小区电梯安全。 现查明,2026年5月7日水云居小区A2-4#、A-1-2(3#)、C栋(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4201062006033562、31104201012023074839、31104201062005042807)3部电梯突发紧急报警装置无法接通的故障。据你单位陈述由于紧急报警装置是无线对讲,阴雨天时天线发射信号较差,同时由于天线松动老化,导致当天涉案3部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无法接通。你单位已于2026年5月11日恢复紧急报警装置正常通话,目前3台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已完成整体更换。 还查明,你单位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缺少应急演练记录,其后提供了《电梯事故与故障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和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的照片。据你单位陈述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形成规范记录。你单位依照规定对维保记录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但小区内6部电梯维保信息公示卡安全管理员却未签字,你单位反映由于工作疏忽,未对公示卡进行填写,本局要求立即改正。2026年5月14日,你单位完成了应急演练记录及更新的电梯维保信息公示卡等整改工作。 关于你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由于检查当日锁在文件柜中未及时提供,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已提交本局核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未履行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可靠的义务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未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综上,你单位已对上述行为完成整改,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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