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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云阳县滨江大道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5MAAC3NQ19H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333号城中城广场三期2幢LG-1、15~20号商铺(自主承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6
(2024)渝01民终2573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重庆帅凯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云阳县滨江大道分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广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1-30
(2023)渝0235民初5625号
侵权责任纠纷
彭**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云阳县滨江大道分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云阳县人民法院
3
2023-10-08
(2023)渝0235民初5625号
侵权责任纠纷
彭**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云阳县滨江大道分公司
云阳县人民法院
4
2023-08-08
(2023)渝0103民初18364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广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
重庆帅凯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云阳县滨江大道分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云阳市监处罚〔2025〕278号
经查:2021年11月18日,当事人依法登记成立分公司,在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333号城中城广场三期2幢LG-1、15~20号商铺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等销售,经营面积约2000平方米,门市招牌YH永辉超市。并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有店铺,名称永辉超市(云阳滨江大道店),主要销售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等。当事人是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2025年6月7日,当事人从总部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配送黄腊丁10.2kg,进价36元/kg,美团店铺销售价24.99元/500g。2025年6月7日,总部公司配送铁棍山药数量6份(400g/份),进价4.97元/份,美团店铺销售价6.9元/份。2025年6月7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过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店铺永辉超市(云阳滨江大道店)对当事人销售的以上6月7日配送的黄腊丁、铁棍山药进行购买抽检(购买黄腊丁5条,规格:约500g/条,实付款124.95元;铁棍山药6份,规格:400g/份,实付款41.4元。订单号码:3801632052575749223),2025年6月30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黄腊丁和铁棍山药的检验报告。黄腊丁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100g/kg,实测值547g/kg)。铁棍山药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3mg/kg,实测值0.997mg/kg)。2025年7月3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黄腊丁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视为放弃异议或复检的权利,认可检验结论。2025年7月14日对铁棍山药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复检,2025年7月25日,复检机构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复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经样品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要求,该项目初检结论与复检结论一致。当事人2025年7月30日收到复检报告。本局于2025年8月28日向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购食品(铁棍山药)时未进行食品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铁棍山药)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1.4元;二、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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