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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德明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德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3MA5XE8J3XC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37号负二楼E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忠县市监处罚〔2026〕44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日办理《营业执照》,名称:忠县德明食品经营部,核准在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37号负二楼E22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经营活动。 ? ? 2021年,付某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推销莎麦鸡精调味料和国泰味精,当事人受委托人黄某添加了付某的微信,将其微信名称备注为“小样儿”,并通过付某购买了假冒莎麦鸡精调味料(454g)和国泰味精(400g)。付某利用自己的微信、陈某的微信、袁某的微信向当事人收取上述假冒商品货款。 ? ? 2021年12月11日,当事人从付某处购进莎麦鸡精调味料(454g)和国泰味精(400g)支付货款2200元;2024年4月6日,当事人从付某处购进莎麦鸡精调味料(454g)和国泰味精(400g)支付货款1900元;2024年5月16日,当事人从付某处购进莎麦鸡精调味料(454g)和国泰味精(400g)支付货款4040元;2024年6月8日,当事人从付某处购进莎麦鸡精调味料(454g)和国泰味精(400g)支付货款2400元;2024年6月20日,当事人从付某处购进莎麦鸡精调味料(454g)和国泰味精(400g)支付货款3800元;2024年6月30日,当事人从付某处购进莎麦鸡精调味料(454g)和国泰味精(400g)支付货款2400元;2024年7月24日,当事人从付某处购进莎麦鸡精调味料(454g)和国泰味精(400g)支付货款2400元;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从付某处购进莎麦鸡精调味料(454g)和国泰味精(400g)支付货款6200元;2024年10月17日,当事人从付某处购进莎麦鸡精调味料(454g)和国泰味精(400g)支付货款4470元。 ? ? 2021年12月11日至2024年10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从付某处购进上述假冒的莎麦鸡精调味料(454g)和国泰味精(400g)共9次,购进上述商品共支付货款29810元。其中国泰味精(400g)购进价格为140元/件,规格:25包/件,购进价格一直未变化;莎麦鸡精调味料(454g)购进价格为180元/件,规格:22包/件,在购进过程中价格有上涨,但因时间较久,具体涨价时间及涨价金额无法查清。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涉案财物数量无法核实,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 ? 当事人在购进过程中,未向供货商索取资质证明文件,未签订进货合同,也未留存进货发票等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购进上述侵权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侵权商品分别以莎麦鸡精调味料(454g)10元/包的价格,国泰味精(400g)6.5元/包的价格陈列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并全部售罄。 ? ? 2025年11月27日,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查获的莎麦鸡精成品4665件、包装袋329500个、包装箱10000个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国实思(鉴)字﹝2025﹞1101号)和《鉴定书》(国实思(鉴)字﹝2025﹞1103号)。鉴定结论为:1.上述产品外包装的防伪标记不是我公司使用的防伪标记。2.上述产品非我公司生产,我公司从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及关联人生产“莎麦”注册商标产品,上述产品属侵犯我公司“莎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属假冒我公司产品。 ? ? 同日,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查获的国泰味精成品2701件、包装袋21300个、包装箱7269个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国实思(鉴)字﹝2025﹞1102号)和《鉴定书》(国实思(鉴)字﹝2025﹞1104号)。鉴定结论为:1.上述产品外包装的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80000.00元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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