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诚信大药房有限公司老街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洪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21MAC2DNWU3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铁北街二疗综合楼一号楼1层8号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药处罚〔2025〕2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以4.49元/盒的价格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醋氯芬酸胶囊(乐赛仙)共10盒,规格:50mg*12粒/板/盒,批号:230201,上市许可持有人: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企业: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购进后以每盒11元的价格,售出上述药品3盒。上述药品经监督抽检和生产公司复验,商洛市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书,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批号230201的醋氯芬酸胶囊产品收回通知后,同日发布召回公告。于2024年10月29日退回给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批号为230201的醋氯芬酸胶囊7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没有库存,违法所得共计33元。
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吉林市诚信大药房有限公司老街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劣药醋氯芬酸胶囊,根据当事人药品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共计销售了3盒劣药醋氯芬酸胶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4月2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以4.49元/盒的价格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醋氯芬酸胶囊(乐赛仙)共10盒,规格:50mg*12粒/板/盒,批号:230201,上市许可持有人: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企业: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购进后以每盒11元的价格,售出上述药品3盒。上述药品经监督抽检和生产公司复验,商洛市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书,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批号230201的醋氯芬酸胶囊产品收回通知后,同日发布召回公告。于2024年10月29日退回给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批号为230201的醋氯芬酸胶囊7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没有库存,违法所得共计33元。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5〕2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33元。
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