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水市城郊大邦农资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诗鹏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81MA48YMHF8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大邦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农罚﹝2023﹞44号
2023年9月6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工单》(编号:DH0012421300000*****23090500485),关于王先华反映城郊街道大方店街“杨诗鹏”店铺购买的除草农药没有达到除草效果的问题。9月8日上午,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到城郊办事处大邦街广水市城郊大邦农资经营部,对经营人员杨诗鹏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8月31日左右,当事人向投诉人王先华销售了两袋除草剂“尚邦小锄头®精喹禾灵”,销售价格为3元每袋,共6元。当事人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除草剂“尚邦小锄头®精喹禾灵”,执法人员对该农药检查发现,其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0703,质量保证期为2年。截止2022年7月3日,该农药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是过期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内的38袋“尚邦小锄头®精喹禾灵”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异地保存于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收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杨诗鹏的身份证等信息。9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对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的38袋“尚邦小锄头®精喹禾灵”进行拟没收处理。经查实:当事人2022年年初从应山雷某处购进“尚邦小锄头®精喹禾灵”(无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为20200703)1盒,共50袋,进货价格为2元每袋,总进货金额为100元。截止2023年9月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检查发现“尚邦小锄头®精喹禾灵”38袋,共销售了12袋。2022年7月3日至2023年9月8日,当事人销售的除草剂“尚邦小锄头®精喹禾灵”超过了质量保证期,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没有建立采购、销售货台账,2022年7月3日至2023年9月8日销售的“尚邦小锄头®精喹禾灵”的货值金额无法确定,总额不超过150元,违法所得不少于6元。相关证据如下: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产品“尚邦小锄头®精喹禾灵”的事实;证据三:“尚邦小锄头®精喹禾灵”包装、标签打印件1份,证明“尚邦小锄头®精喹禾灵”是过期农药的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没收违法农药“尚邦小锄头®精喹禾灵”38袋;2、罚款人民币2500元。
2500.00元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3-10-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