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酱飘香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莫振仙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1MAAJWT3EX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街道阳关城市花园安置小区12栋商业2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5〕354号
2023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的宣传展板宣传了白酒具有治疗、理疗等效果的宣传内容。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与旅行社、导游合作,由导游、旅行社引导游客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参观,游客产生消费后,当事人按比例返款至导游、旅行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7月30日,报局领导批准,我局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7日、2025年8月12日、2025年8月21日、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调查终结。
贵州黔酱飘香酒业(集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成立,经营场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街道阳关城市花园安置小区12栋商业2楼,其开展的主营业务为白酒销售。
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墙上悬挂“酱酒文化”的展板上有“易挥发物质少 对人体刺激小:酱酒型酒有三高的特点……所以酒体中保存的易挥发物质少,对人体的刺激小,有利于健康。”、“酸度高 有利于健康:酱香型酒的酸度高,是其他的酒的3至5倍,而且主要以乙酸和乳酸为主。根据中医理论,酸主脾胃、保肝、能软化血管。西医也认可,食酸有利于健康。道教和佛教也很重视酸的养生功能……”等内容。在墙上悬挂的“五恒贮藏”的展板上有“酱香型白酒中的有益物质能诱导肝内的金属硫蛋白增加22倍,抑制肝纤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商业贿赂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拾叁万捌仟玖佰肆拾叁元整(¥138943.00)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罚没合计贰拾叁万捌仟玖佰肆拾叁元整(¥238943.00)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00)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拾叁万捌仟玖佰肆拾叁元整(¥138943.00)
罚没人民币共计贰拾肆万捌仟玖佰肆拾三元整(¥248943.00 )
21000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