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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九诚烟酒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美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03MA6N5JCH3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农垦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芒市监处罚〔2025〕104号
商标注册证号为29706730的飞天图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6269792的酒杯图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494462的茅乡商标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并授权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标注权利人生产的商标产品进行真伪鉴定;商标注册证号为9598983的“天朝上品”商标为贵州天朝上品酒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并授权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全权打假维权及真伪鉴定。当事人芒市九诚烟酒商行于2023年12月10日、2024年1月25日两次通过微信与一个微信名叫“前程似锦”的人购进“1935红色圣地酒”15件,每件6瓶(500ML),第一次购进10件,第二次购进5件,两次购进的价格都是每件260元,总价3900元;2024年1月25日与“前程似锦”购进了“茅乡贵宾A50酒”购进了15件(与第二次购买5件“1935红色圣地酒”同批购进),每件6瓶(500ML),购进的价格为每件210元,总价3150元,据当事人陈述,在与“前程似锦”购买15件“茅乡贵宾A50酒”及5件“1935红色圣地酒”的同时,“前程似锦”向当事人赠送了两件(每件6瓶,共计12瓶的)“天朝上品贵人酒”。截止2025年4月30日案发,“1935红色圣地酒”共销售出去了23瓶,剩余67瓶;“茅乡贵宾A50酒”共销售出去了43瓶,剩余47瓶;“贡酒奥运盛典2008酒”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记录及购进数量、价格等相关情况情况,无法确认销售数量,目前剩余30瓶;“天朝上品贵人酒”销售了2瓶,当事人自己喝了1瓶,剩余9瓶。因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根据现场查获的涉案白酒数量及销售标注价格,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解释所称“货值金额”,依照前款规定的尚未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价值认定。本解释所称“销售金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出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提供服务的,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的规定,认定涉案的67瓶“1935红色圣地酒”货值金额为9916元;47瓶“茅乡贵宾A50酒”的货值金额为6956元;9瓶“天朝上品贵人酒”的货值金额为1332元;30瓶“贡酒奥运盛典2008酒”的货值金额为4440元,以上四种白酒的货值金额共计22644元,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2、没收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53瓶。
30000.00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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