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兴天然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元科 | 注册资本:7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0756996962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广岳村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06
(2019)渝0116民初135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冯**
陈*,重庆市奕泓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捷兴天然气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27
2020-01-06
(2019)渝0116民初1353号
冯**与陈*重庆捷兴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570.3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52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捷兴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兴公司),系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綦江区开展天然气销售、安装等经营活动,因此捷兴公司是具有合法独立资格的市场主体。2007年6月15日,经綦江区经信委会议研究决定,中峰镇由江津市天源天然气经营站供应工业民用天然气,江津市天源天然气经营站员工陈元科自2007年6月开始负责綦江区中峰镇民用天然气安装和销售,陈元科于2013年9月2日注册成立重庆捷兴天然气有限公司在綦江区中峰镇实施天然气设施安装工程。2020年6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街镇居民天然气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2020】17号),《通知》规定,场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范围内居民天然气安装收费执行管线到户内灶具处包干价格3980元/户,其他用户按照一事一议的定价原则执行,由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燃气企业与用户协定安装收费价格,协定价格在6700元/户以内的,按协定价格执行,协定价格在6700元/户及以上的,由燃气企业将用户的基本情况、安装设计方案、预算收费方案等资料报区发展改革委按相关规定进行单一成本审核后执行。天然气安装收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费,燃气企业在天然气安装过程中一律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月、2024年6月与重庆市圣恒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恒公司)和重庆德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亨公司)签订《天然气安装工程委托施工协议》,当事人天然气供区范围内主管道及主管道到用户天然气表前(以下简称表前)的设施设备由圣恒公司和德亨公司进行安装;用户户内天然气(以下简称:表后)的设施设备由圣恒公司和德亨公司进行安装,用户自行与圣恒公司或德亨公司签订户内(表后)天然气设施安装合同。当事人于2022年3月和2024年8月、12月分别与中峰镇新庄村村民委员会、龙山村村民委员会、白峰村村民委员会、板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天然气安装供用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施工图设计、材料采购,从气源碰口接气点起至每户村民气表之间燃气设施设备的安装,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按照供气标准和程序通气,当事人负责按安装工程规范对该工程的管道进行焊接、碰口、通气等工作。双方约定,天然气安装收费标准为6600元/户(不含热水器、灶具、表后入户管道、自闭阀),以实际安装户数结算。中峰镇新庄村村民委员会、龙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3月与圣恒公司签订《天然气户内管道及自闭阀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村民用燃气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及自闭阀安装(表后)安装施工事宜,安装施工费用为800元/户,以实际安装户数结算。天然气户内管道(表后)工程完
当事人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5万元。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5万元。以上行政处理决定合并执行,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万元。
75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