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田五香包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五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6MA2XTQ4997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寨上社1395-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罚〔2026〕528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馒头制售,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为自制饮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2026年3月29日当事人自行蒸制豆沙包、白甜馒头各20个,均已销售完毕,具体情况:豆沙包成本1元/个,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给抽检机构8个,销售价格为3.8元/个,共销售30.4元,扣除优惠后实际销售27.4元,其余销售给散客,销售价格为1.5元/个,共销售18元;白甜馒头成本价格0.8元/个,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给抽检机构12个,销售价格为2.5元/个,共销售30元,扣除优惠后实际销售27元,其余销售给散客,销售价格为1元/个,共销售8元。案涉食品共销售80.4元,成本共36元。
2026年3月29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制售的豆沙包、白甜馒头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6年4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6)MJHY-D60851)和((2026)MJHY-D60852))。《检验报告》(NO:(2026)MJHY-D60852),内容:食品名称:白馒头;其他日期:2026-03-29;被抽样单位名称:厦门市湖里区田五香包子店;任务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日期:2026-03-29;样品到达日期:2026-03-30;样品数量:12个;备样数量:4个;抽样单编号:GZJ26350200002932882;检验日期:2026-03-30;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等6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80,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报告》(NO:(2026)MJHY-D60851),内容:食品名称:豆沙包;其他日期:2026-03-29;被抽样单位名称:厦门市湖里区田五香包子店;任务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日期:2026-03-29;样品到达日期:2026-03-30;样品数量:8个;备样数量:3个;抽样单编号:GZJ26350200002932881;检验日期:2026-03-30;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等5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74,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豆沙包、白甜馒头及相关违禁添加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当事人表示为了增加豆沙包及白甜馒头的甜味,在制作过程中加入了甜蜜素,但是无法提供甜蜜素的进货来源。因未建立台账,无法确定使用甜蜜素制作的情况,仅2026年3月29日其制作销售的上述案涉批次豆沙包、白甜馒头产品能明确含有“甜蜜素”。当事人无法提供案涉批次豆沙包、白甜馒头的原料的进货查验材料。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采取改正等措施,不再使用甜蜜素。
我局认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义务;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的豆沙包、白甜馒头,货值金额86.4元,违法所得50.4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接到消费者有不良反应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抽样单及抽检结果通知书2份、抽样购买订单及有关照片1套;证明案件来源、抽检结果;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6)MJHY-D60851)和((2026)MJHY-D60852))2份、送达回证1份,整改报告1份、原料进货查验材料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义务、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事实以及采取整改措施等情况;
以上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并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案件性质:
1、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不合格豆沙包、白甜馒头。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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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