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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竹轩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俊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2MAEWNQDT8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解放社区德安北路160号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73号
经查,当事人于 2025年11月3日开始在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解放社区德安北路160号一楼门面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至今。 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6年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王俊杰经营的安陆市竹轩餐饮店有“食品原材料未离地离墙储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人员无健康证明、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30日前改正,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经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整改。)。 同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金芳燕”牌红油豆瓣,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5日,保持期12个月;“太太乐”牌鲜味宝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11.01,保质期16个月;该两种商品已超过食品保质期,正开封使用。经了解,经营者王俊杰告知该两种商品是近期购进,已使用1/5左右。同日当事人因为使用过期食品发出召回公告,在发出召回公告后7日内没有顾客要求退款。 2026年4月2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陈述:超过保质期的“金芳燕”牌红油豆瓣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11日在“武汉优大集团”购买了一桶,购物单据遗失在武汉家里,于2026年3月19日回武汉时将该食品带回安陆市竹轩餐饮店经营使用,大概用了两次,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其过期;超过保质期的“太太乐”牌鲜味宝调味料也是于2025年7月11日从“武汉优大集团”购买的,购物单据遗失,使用过程中未发现其超过保质期,过期后使用15克左右,每次用量大约2-3克;在使用过程中当事人未发现其超过保质期。截止现场检查当日,其都已超过保质期限,分别下余3.25千克和250克于 2026年4月22日被我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予以证据保存(7日保存期限届满自动解除后,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已经自行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记录和使用台账,本局无法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准确查证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使用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 2026年4月30日,当事人称“自己刚入小餐饮行业不久,对相关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认识不足,并且因疫情自己治病一年半,花费不少钱;现在家庭极其困难,属于失业创业中。”,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申请。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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