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德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德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780462168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下吕浦温迪路南巷58号一层、二层东侧,59号一层、二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卫医罚﹝2023﹞1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卫医罚〔2023〕127号 案件名称:温州鹿城德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温州鹿城德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名称:吴某 主要违法事实:1、该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患者叶某某的门诊病历基本信息、病史记录、根管治疗知情同意书等)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和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的要求;2、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对紫外线灯管进行定期擦拭的行为,不符合《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C6.4.1“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酒精布巾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等时,应随时擦拭。”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4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1月28日
对温州鹿城德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5400元;
154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