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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华益机车部件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俭敏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82X29771669C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鼎市龙川路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鼎市监处罚〔2026〕50号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福鼎市星火工业园区华益路12号的厂区内有1台叉车(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产品编号:020308W9334,额定起重量:3000kg,自重:4270kg,制造日期:2024-03-29,制造商:衡阳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该叉车系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经销商福建皖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的,购买后即在厂内投入使用。2026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台叉车正在作业,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叉车合法有效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设备(叉车)作业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代码:5110-种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类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品种:叉车”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涉案叉车属于特种设备。根据《TSG81-20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4:型式试验与检验4.2定期(首次)检验4.2.1一般要求4.2.1.1定期(首次)检验 场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定期检验也称首次检验。”和“5使用管理5.1.1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5)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的规定,当事人在该台叉车投入使用前未按规定办理首次检验,即将该台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投入使用。 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聘请特种设备(叉车)作业人员周敏(叉车作业证有效期至2028年3月),且涉案叉车已经由宁德市特检院检验合格,已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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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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