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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向阳区聚鑫旺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詹丽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BM787CX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万达社区万达路中央公园家榆园18号楼105.106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3]31号
经查:当事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2022年5月24日开始,在佳木斯市向阳区万达社区万达路中央公园家榆园18号楼105、106号商服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以每公斤22元的价格从佳木斯市郊区佳天王三姐蔬菜批发部购进佳木斯市郊区佳天旭东姜业蒜业商行销售的姜5公斤。当事人向销售商索要了销售票据、营业执照、产地证明及承诺达标合格证,农药残毒检测报告单等复制件,制作了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常温摆放在超市货架上对外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以每公斤23.98元的价格将5公斤的该批次姜全部售出。截至案发止,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确认,该批次姜的货值金额为119.90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经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9.9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做的现场笔录1份2页、现场送达给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编号:No:252809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格)》1份(编号:XBJ2323080325023954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回执单1份(XBJ2323080325023954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2页和黑龙江省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5页(NO:ACD615010ACF6064003),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等材料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7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制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三、2023年7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六个月的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及进货票据复制件18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姜的数量及价格、进货凭证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情况; 证据四、2023年7月24日、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商佳木斯市郊区佳天王三姐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制件1份,销售商的供应商佳木斯市郊区佳天旭东姜业蒜业商行营业执照复制件1份,产地证明及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制件各1份,该批次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复制件1份,其他批次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复制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姜的渠道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情况; 证据五、2023年7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姜的日期、数量和销售价格的情况; 证据六、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经营者詹丽丽的外甥许文泽身份证复制件1份2页、许文泽微信号截图打印件、“A佳木斯批菜”即赵雪梅微信号截图打印件、许文泽和“A佳木斯批菜”赵雪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向佳木斯市郊区佳天王三姐蔬菜批发部的经营者赵雪梅索要其购进该批次姜的进货票据,赵雪梅不提供该批次姜进货票据的情况; 证据七、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购销该批次姜的进货时间、进销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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