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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御和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丽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ECMAMY9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滨湖大道8号御湖花园6幢102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84号
经查,天门市御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02月27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在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滨湖大道8号御湖花园6幢102铺接手天门市御湖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房租赁、家政服务等服务。 2026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给业主开具的收据中有“临时出入证”、“装修工人管理费”两项费用。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天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天发改价格〔2023〕14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如装修管理费、电梯运料费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对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或提供维修安装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确因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需要,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 当事人自入驻小区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共与9户业主签订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在协议第五条中标明“装修服务费用:1.施工人员出入证100元/户5个;3.装修工人管理费300元/户”。当事人以“临时出入证”名义按每户100元、以“装修工人管理费”名义按每户300元的标准,共收取9户业主上述两项费用,合计收费3600元,故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业主临时出入证费用及装修工人管理费的违法所得共3600元。 截至2026年5月29日,当事人主动将违法收取的3600元临时出入证费用、装修工人管理费全部退还给相关业主。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向小区业主多收取临时出入证和装修工人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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