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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新康利眼镜销售有限公司小十字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彬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01MA6DXBLDX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韶山北路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东南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从贵阳市观山湖区海富眼镜店以20元/副的价格购进,购进8副共160元。2025年9月9日,该批次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5J008350),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5副,单价50元/副,共计250元,另外3副于2025年11月3日被本局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核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150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4日收到检验报告(No:25J008350)后,在我局执法人员未到场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10月17日对抽样机构封存样品进行拆封,存在损毁封存样品的情形。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老视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老视镜3副; 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3.处货值金额(400元)0.8倍的罚款,即320元。 对当事人擅自拆封、损毁封存样品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综上,罚没款共计1470元。
1000.00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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