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益春堂土特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臧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481MAC6QMJD37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常州市溧阳市戴埠镇李家园村委李家园村666号二区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溧市监处罚〔2023〕00164号
2023年2月6日,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溧阳市益春堂土特产店进行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部分商品未设置价格标签和其他价格标注的方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号:溧市监责改字﹝2023﹞戴003号),责令其立即对未明码标价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2023年2月7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2月7日,对溧阳市益春堂土特产店经营者臧艳进行调查询问,已查明案情。
经调查:溧阳市益春堂土特产店为一家土特产经营店,主要经营食用农产品、农副产品店、中草药等商品,现场检查发现的“枣枣圈枣干”为经营者私人物品,袋装人参因店员工作失误,导致未对其进行设置价格标签。
另查明,当事人未制作涉案产品 “人参”的销售记录,“人参”于2023年1月15日从锦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入10支人参,至现场检查当天共售出6支,还剩4支,售价10元/支,进货价5元/支,违法所得共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登记表1张,证明案件的来源;
2、2023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溧阳市益春堂土特产店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中袋装人参、“枣枣圈枣干”未设置价格标签和其他价格标注的方式的事实、证明“枣枣圈枣干”摆放位置与私人物品摆放一起;
3、2023年2月7日,对溧阳市益春堂土特产店经营者臧艳进行调查询问、视频1份,证明了当事人售卖“人参”时未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证明“枣枣圈枣干”为经营者自用,并非销售商品;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臧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人参”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一张、“云南锦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一张,证明该“人参”是从“云南锦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法购进以及其购进商品时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
溧阳市益春堂土特产店涉嫌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商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溧阳市益春堂土特产店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不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中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但是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对所售商品均设置了价格标签,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有关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建议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
罚款金额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元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