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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龙潭区苏州街商场王芳菜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3MA15CWXP0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苏州街商场C厅4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龙处罚〔2023〕160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6日,从吉林市船营区陈华蔬菜批发部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尖椒8kg,单价8.4元/kg,摆放在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尖椒11元/kg。后经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进货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尖椒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88元。
2023年5月5日,本局收到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GFT202305982),检验报告中显示当事人吉林市龙潭区苏州街商场王芳菜床经营的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5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前述检验报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批准,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相关证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6日,从吉林市船营区陈华蔬菜批发部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尖椒8kg,单价8.4元/kg,摆放在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尖椒11元/kg。后经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进货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尖椒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8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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