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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米村镇海涛副食品门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海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83MA9K8M603Q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新密市米村镇金井沟村石坡口路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密市监处罚〔2026〕114号
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密市米村镇海涛副食品门市(陈海涛)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店正在营业中,现场提供的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101831076942,有效期至2031年4月20日。2、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食品货架上发现放有“肖家香料孜然粉”6包,净含量:35克,生产日期:20260101,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洛阳市肖家香料有限公司,经现场询问该店负责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食品货架上发现放有“恋味白胡椒粉”6包,净含量:36克,生产日期:20260101,保质期:2年,生产商:郑州市恋味实业有限公司,该店负责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1.7),裁量等级:从轻,从轻的违法情形:拒不改正,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1.罚款5100元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100.00元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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