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农垦正一堂医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兰立军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7MA18XBR59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查哈阳农场场直14号楼西数第二家1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处罚﹝2024﹞376号
2024年06月27日,执法人员在对齐齐哈尔农垦正一堂医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处方药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片(批号:09723101),共购进5盒,库存2盒,已售出3盒,但不能提供医生处方。2024年06月2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齐齐哈尔农垦正一堂医药店立案调查,经办机构是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哈阳农场市场监督管理所,并于2024年06月28日在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哈阳农场市场监督管理所询问室对药店负责人兰立军进行询问。经查,2024年06月20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店检查时就曾发现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清热散结片的行为,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齐齐哈尔农垦正一堂医药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齐齐哈尔农垦正一堂医药店销售药品的合法经营资格;2.齐齐哈尔农垦正一堂医药店责任人兰立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兰立军的合法公民身份;3.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6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齐齐哈尔农垦正一堂医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现场情况;4.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6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齐齐哈尔农垦正一堂医药店曾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责令改正;5.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6月2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齐齐哈尔农垦正一堂医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具体事实;6.现场照片2份,证明齐齐哈尔农垦正一堂医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现场情况。7.龙江县民生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随货同行单2份,证明齐齐哈尔农垦正一堂医药店销售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清热散结片的进货时间、地点、品名、数量、价格;8.齐齐哈尔农垦正一堂医药店售货信誉卡复印件1份,证明其销售处方药的事实。2024年07月03日,我局依法下达了甘市监罚告﹝2024﹞CN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依法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决定对齐齐哈尔农垦正一堂医药店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