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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英范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通双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577722470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新欧小微园5幢201室(温州市众衡包装有限公司内5幢201-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24
(2020)浙0327民初2999号
劳动争议
苍南县英范贸易有限公司
方**
苍南县人民法院
2
2020-07-07
(2020)浙0327民初2999号
劳动争议
苍南县英范贸易有限公司
方**
苍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7
2020-07-24
(2020)浙0327民初2999号
劳动争议
苍南县英范贸易有限公司与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01
2020-02-09
(2019)浙0327民初9521号
上海容易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苍南县英范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5500.2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113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20日,浙江省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州丝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男士凉鞋(标称生产单位:苍南县英范贸易有限公司)实施监督抽检。经浙江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次男士凉鞋“邻苯二甲酸酯、短链氯化石蜡”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9月17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库存。<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为不合格的男士凉鞋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男士凉鞋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以罚款2400元(货值金额1.6倍),合计罚没款39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为不合格的男士凉鞋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男士凉鞋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以罚款2400元(货值金额1.6倍),合计罚没款3900元,上缴财政。
24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2
苍市监处罚﹝2024﹞47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男士凉鞋经监督抽检,标识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该批次同款男士凉鞋共购入35双,成本价30元/双,销售价45.9元/双,共计货值1606.5元。上述35双男士凉鞋均已销售完毕,收取费用1606.5元,违法所得1606.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606.5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176.9元整(即产品总货值的2.6倍),合计罚没款共计5783.4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76.9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3
苍市监处罚﹝2023﹞197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男士凉鞋经监督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该批次同款男士凉鞋在4月份从生产商温州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购入,共购入32双,成本价17元/双,销售价54.9元/双,共计货值1756.8元。上述32双男士凉鞋在5、6月均已销售完毕,收取费用1756.8元,违法所得1756.8元。我局执法人员已将检验检测报告送达至温州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另案处理。<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756.8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74.4元整(即产品总货值的1.75倍),合计罚没款共计4831.2元,上缴财政。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74.4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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