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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英范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通双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577722470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新欧小微园5幢201室(温州市众衡包装有限公司内5幢201-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24
(2020)浙0327民初2999号
劳动争议
苍南县英范贸易有限公司
方**
苍南县人民法院
2
2020-07-07
(2020)浙0327民初2999号
劳动争议
苍南县英范贸易有限公司
方**
苍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7
2020-07-24
(2020)浙0327民初2999号
劳动争议
苍南县英范贸易有限公司与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01
2020-02-09
(2019)浙0327民初9521号
上海容易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苍南县英范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5500.2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113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20日,浙江省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州丝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男士凉鞋(标称生产单位:苍南县英范贸易有限公司)实施监督抽检。经浙江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次男士凉鞋“邻苯二甲酸酯、短链氯化石蜡”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9月17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库存。<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为不合格的男士凉鞋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男士凉鞋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以罚款2400元(货值金额1.6倍),合计罚没款39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为不合格的男士凉鞋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男士凉鞋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以罚款2400元(货值金额1.6倍),合计罚没款3900元,上缴财政。
24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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