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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老滋味麻辣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自容注册资本:3.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3MAE2BEP1X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巴东县官渡口镇五里堆社区乐乡大道157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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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东市监处罚〔2026〕15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使用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红薯粉)加工制作食品,且未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自2025年2月起,租用巴东县官渡口镇五里堆社区乐乡大道157号门面从事餐饮经营业务。经查,涉案无标签真空包装红薯粉,系当事人从重庆市巫山县夜市摊主处私自购进,共计购进5袋,每袋重量2.5KG,进货单价15元/袋,货值金额合计75元;该批红薯粉为真空包装形式,未标注任何标签标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要求。 现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食品原料时,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原材料采购台账、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记录,也未留存菜品制作、销售相关凭证。当事人将该批无标签红薯粉用于烧烤,制作串串苕粉皮并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已使用3袋,因红薯粉易干裂破损,实际仅加工销售20串,销售单价2元/串,销售金额40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其他合理支出凭证,违法所得40元;剩余2袋未使用的无标签红薯粉被依法扣押。 另查明,涉案食品未通过外卖平台进行销售,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落实整改措施,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食品安全危害后果。...[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和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处罚,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无标签的食品原料(红薯粉),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00元。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决定: 1.给予警告; 2.没收无标签的食品原料(红薯粉)2袋; 3.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00元,以上罚款合计540元。
500.00元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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