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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国陈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MA2H5KYR5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长河镇沧田村五塘路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2
(2025)浙0303民初15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
黄**,温州八淋九浴五金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2
(2025)浙0303民初15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
黄**,温州八淋九浴五金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3
(2025)浙0303民初15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
黄**,温州八淋九浴五金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4
2025-03-03
(2024)浙0282民初150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
赵**
慈溪市人民法院
5
2025-03-03
(2024)浙0282民诉前调19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
赵**
慈溪市人民法院
6
2025-02-26
(2024)浙02民初126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伊凯尔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2-25
(2024)浙0282民初107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
张**
慈溪市人民法院
8
2025-02-25
(2024)浙0282民诉前调142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
张**
慈溪市人民法院
9
2024-12-24
(2024)浙0282民初107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
张**
慈溪市人民法院
10
2024-10-23
(2024)浙02民初854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12
(2024)浙0282民初107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戎**
张**
裁判文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4-12-27
(2024)浙0282民诉前调19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
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慈溪市人民法院
3
2024-12-19
(2024)浙0282民诉前调142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慈溪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1
2022-06-09
(2022)浙02民初22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7-12
2022-06-10
(2022)浙02民初43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俞**、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4〕277号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淋浴用花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持花洒经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1688自设网店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展示页详情中有“生产质量认证CCC”、“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等内容,当事人**供合法有效的能证明其宣传的商品信息与上述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淋浴用花洒经监督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28元,罚款280元,两项共计808元。当事人在1688自设网店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展示页详情中有“生产质量认证CCC”、“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等内容,当事人**供合法有效的能证明其宣传的商品信息与上述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依据,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整,上缴国库。综上共计没收违法所得528元,罚款10280元整,两项计1080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的淋浴用花洒经监督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28元,罚款280元,两项共计808元。当事人在1688自设网店慈溪市心诚诚洁具有限公司展示页详情中有“生产质量认证 CCC”、“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0”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能证明其宣传的商品信息与上述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依据,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整,上缴国库。综上共计没收违法所得528元,罚款10280元整,两项计10808元。
1028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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