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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博威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树密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22MA17ULBX6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靖宇县西大街北路东(金街悦府小区1号楼)0002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4〕16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专用智能充电器(规格型号:DZQS4802-4812D,生产日期:2023年6月15日,标称生产单位:济宁倍力电器电子有限公司)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自行车研究中心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4年6月15日以30元/个的价格从天津英克莱畅通电动车有限公司处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6个,后以45元/个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2个,抽查备样2个(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剩余2个未售出(已由厂家于9月2日召回)。本案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产品查验并留存供货商资质,留存了进货票据。
2024年7月19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自行车研究中心,对靖宇县博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英克莱专用智能充电器实施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月18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9月23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2个不合格电池充电器(上述抽查备样2个),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经抽查不合格批次上述产品。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英克莱专用智能充电器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2024年10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专用智能充电器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自行车研究中心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4年6月15日以30元/个的价格从天津英克莱畅通电动车有限公司处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6个,后以45元/个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2个,抽查备样2个(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剩余2个未售出(已由厂家于9月2日召回)。本案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产品查验并留存供货商资质,留存了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案件调查工作,并且保存了进货票据,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立即整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序号86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1 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产品2个; 2.罚款270元; 3.没收违法所得30元。 罚没款合计300元。
270.00元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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