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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百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白鹭湖二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C0UEDN1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红花路26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485号
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022年10月19日依法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址为湖北省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红花路264号,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 2025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配备执业药师、主管药师,现场抽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销售的处方药阿莫西林颗粒1盒,要求当事人提供对应处方,当事人无法提供。 2025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挂有主管药师证书,注册的主管药师为蒋娟,执法人员现场抽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销售的处方药复方丹参片2盒,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处方笺。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以400元/月的工资聘用张金花为当事人的审方员,张金花于2024年10月28日经注册成为该店执业药师,从注册起从未在当事人店中上班。 当事人于2025年6月12日将张金花解聘,并于2025月7月17日重新聘请主管药师蒋娟为处方审核员。...[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
5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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