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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冯芳霞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鲜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02MAC8PHUC8U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中华西路社区枫景苑首府西门面房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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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秦烟处﹝2024﹞第6号
2024年1月2日15时47分,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中华西路社区枫景苑首府西门面房9号(咸阳市秦都区冯芳霞生活超市)向当事人张鲜亮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店内柜台内、货架上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延安(软)56条,好猫(金猴王)30条,兰州(硬精品)9条,牡丹(红中支)11条,好猫(中支金丝猴)3条,中华(双中支)2条,中华(硬)3条,中华(软)2条,冬虫夏草(双中支)4条,贵烟(跨越)2条,金圣(滕王阁.紫光)2条,双喜(花悦)5条,兰州(硬如意)4条,好猫(招财猫1600)5条,苏烟(五星红杉树)5条,云烟(软珍品)5条,云烟(紫)8条,娇子(X)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8条,芙蓉王(硬蓝新版)2条,好猫(吉祥)3条,贵烟(萃)3条,娇子(宽窄醇香中支)1条,云烟(小熊猫家园)3条,云烟(硬苁蓉)6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条,芙蓉王(硬)2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3条,天子(金)4条,苏烟(软金砂)1条,共计30个品种,195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32位码段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秦烟存通【2024】第6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咸阳市秦都区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当事人张鲜亮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文件,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29195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我局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对当事人张鲜亮做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9195元10%计2919.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919.50元
秦都区烟草专卖局
2024-01-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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