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桃荣养生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DEHDJ02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六桥街道民享路1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5]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威宁县六桥街道民享路117号开展经营。2024年6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自称于2024年3月17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向认识涉案药品的供货方(微信号:lsw15855883093),通过微信联系后购买涉案中药丸,但现已无法提供微信聊条记录,仅能提供一份微信200元的微信支付记录。当事人购买了上述中药丸,共购进了200元,具体重量没有称量。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中药丸后,欲将用于治疗肩颈、腰椎疼痛的患者,故将其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柜上,使其处于待售状态。
2024年6月5日,我局委托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中药丸进行了抽样检测,2024年7月1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向我局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褐色药丸,检出与双氯芬酸钠对照品保留时间相同且紫外光谱图一致的色谱峰。2024年7月15日,我局向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关于对威宁县桃荣养生馆销售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生产的“止疼药1”出具认定意见书的请示》,但因未查明当事人将中药丸售出,市市场监管局未能出具认定意见。
2024年12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因当事人购进上述中药丸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200元。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4日对其经营场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事实;2024年12月16日对其经营场所开展检查,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开门的事实;2024年12月25日对其经营场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已未经营的事实。
2.现场制作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音像记录光盘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药丸进行扣押的事实;
3.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药丸但未销售的事实。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询问,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已关闭的事实。
4.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中药丸中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的事实。
5.收集制作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将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生产的“止疼药1”摆放在经营场所的事实;
6.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7.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截图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式情况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8.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照片打印件1份,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0医院病人费用清单1份(共3页),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0医院出院证明书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患有不稳定型心绞痛、返流性食管炎等疾病。
9.我局向威宁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1份(共3页),证明我局于2024年8月2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威宁县森林公安局的事实。
10.威宁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案件移送函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未销售药丸的事实。
11.2025年3月6日我局对其经营场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警告#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