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明县秀清百货店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黎秀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2MA5LN4BW3E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宁明县城中镇福仁南街4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80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到位于宁明县城中镇福仁南街42号的宁明县秀清百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乔家媳妇山西陈醋(酿造食醋)”等4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详见《财务清单》宁市监清[2024]53号)待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市监强制〔2024〕53号),附上《财务清单》宁市监清[2024]53号。当事人对扣押措施无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举报人于2024年3月2日到当事人那里购买“香辣牛肉面(桶装)”1桶,花费5元,食用过程中发现食品不对劲,查看商品底部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9月21日,保质期6个月,于3月3日到当事人经营现场与商家反映过期事宜,协商后商家同意退还5元,投诉人不接受,再次发现相同食品也是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于是来电投诉。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乔家媳妇山西陈醋(酿造食醋)”规格420ml,标识生产日期2020/05/22,保质期三年,已于2023你那5月21日超过保质期;“全脂灭菌纯牛奶”规格250ml,标识生产日期20230712,常温封闭条件下6个月,已于2024年1月11日超过保质期;“统一红烧牛肉面”规格面饼+配料100g,标识生产日期20221015,保质期6个月,已于2023年4月14日超过保质期;“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规格面饼+配料121g,标识生产日期20230908,保质期6个月,已于2024年3月7日超过保质期。 再查明,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乔家媳妇山西陈醋(酿造食醋)”数量是2瓶,销售价格7元/瓶,货值金额14元;“全脂灭菌纯牛奶”数量3盒,销售价格3.5元/盒,货值金额10.5元;“统一红烧牛肉面”1桶销售给投诉人,2桶被我局扣押,数量共3桶,销售价格5元/桶,货值金额15元;“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数量3包,销售价格3元/包,货值金额9元。当事人销售食品未做有销售记录,只查实销售给当事人1桶“统一红烧牛肉面”,销售违法所得5元,其他无法核实销售违法所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总货值金额共计4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黎秀清、黎剑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信息;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事实; 6.现场检查拍照的相片9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7.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办理相关事务的法律效力。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签字、按手印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乔家媳妇山西陈醋(酿造食醋)”等4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伍元整(5元); 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伍佰零伍元整(505元)。
500.00元
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15-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宁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