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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茂建材(黄冈)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超逸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9NUF99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芝麻山社区【2#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86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2日取得营业执照,在本县漕河镇芝麻山社区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为蕲春东方雨虹系列防水产品代理商,涉案产品均通过东方雨虹官方订货商城(网址:https://rsp.yuhong.com.cn/shop/login?callbackUrl=/shop)采购,分别销往各分销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回收各分销商超过保质期的东方雨虹系列防水产品。因供货商东方雨虹厂家仅按半价回收超过保质期的雨虹系列防水产品,当事人为规避经营亏损、减少自身经济损失,于2026年2月25日通过淘宝网络平台联系标签售卖商家,通过微信私下交易方式购买无防伪标识的标签张贴在案涉超过保质期的东方雨虹系列防水产品外包装上(标签上印制的生产日期均为2026年3月10日)。同时,当事人又购置“谊和”智能触屏喷码机1台及配套墨盒2个,专门用于篡改防水材料生产日期实施翻新篡改,将超过保质期产品伪装成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待售。当事人采购无防伪标识的标签700张,购进价格450元,张贴514张,除去张贴时损耗50张后剩余136张标签。 2026年4月11日至4月16日,当事人利用辖区连续降雨、门店客流较少的经营空档,安排仓库搬运工对仓储内全部超过保质期东方雨虹系列防水产品进行集中分拣、统一翻新,系统性实施生产日期篡改、更换虚假标签,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是清理原有标识,使用稀释剂配合抹布擦拭,彻底清除产品原有真实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官方标识信息后,使用自行购置的智能喷码设备,在产品外包装重新打印虚假生产日期; 二是更换虚假标签,粘贴网购无防伪标识的标签,将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伪装成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待售。 本局执法人员将当事人涉案的雨虹系列防水产品依法抽样送检,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案涉的清味至柔彩色防水涂料(报告编号:SD-TXZJ/20260601290)、清味易施彩色防水浆料(报告编号:SD-TXZJ/20260601291)、清味强韧防水涂料(报告编号:SD-TXZJ/20260601292)、彩色易涂型防水浆料(报告编号:SD-TXZJ/20260601293)、99高效防水浆料(报告编号:SD-TXZJ/20260601294)、可外露屋面防水涂料(报告编号:SD-TXZJ/20260601295)、彩色柔韧型防水涂料(报告编号:SD-TXZJ/20260601296)、大板膏状背胶(报告编号:SD-TXZJ/20260601297)、蓝色金典耐水抗冲击瓷砖背胶(单组分)(报告编号:SD-TXZJ/20260601298)均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合格产品。经本局督促当事人与东方雨虹厂家对接,厂家同意按半价回收全部涉案产品。 当事人陈述:1.蓝色金典耐水抗冲击瓷砖背胶(单组分)5桶,购进价95元/桶,不对外售卖,只限套餐配送,货值金额475元;2.雨虹200PLUS清味至柔彩色防水涂料149桶,购进价160元/桶,批发价180元/桶,货值金额26820元;3.雨虹100PLUS清味易施彩色防水涂料81桶,购进价138元/桶,批发价153元/桶,货值金额12393元;4.雨虹200PLUS清味强韧防水涂料100桶,购进价122元/桶,批发价142元/桶,货值金额14200元;5.雨虹100S彩色易涂型防水浆料42桶,购进价68元/桶,批发价88元/桶,货值金额3696元;6.雨虹99高效防水浆料83桶,购进价65元/桶,批发价80元/桶,货值金额6640元;7.银河堡可外露(抗裂型)屋面防水涂料23桶,购进价125元/桶,批发价135元/桶,货值金额3105元;8.雨虹200彩色柔韧型防水涂料17桶,购进价153元/桶,批发价175元/桶,货值金额2975元;9.即刷即贴大板状背胶19桶,购进单价95元/桶,不对外售卖,只限套餐配送,货值金额1805元。综上,本案涉案产品合计货值金额72109元,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2025年6月份查出患有疾病,因住院治疗后身体没有恢复,公司业务处于暂停状态,涉案产品未实际对外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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