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北海酒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继强 | 注册资本:12.7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82747923997D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市场东街10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02
(2021)内0782民初16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马*
牙克石市北海酒厂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
2021-11-02
民间借贷纠纷
马*
牙克石市北海酒厂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3
2021-09-24
(2021)内0703民初830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牙克石市北海酒厂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4
2021-07-23
(2021)内0782民初16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马*
牙克石市北海酒厂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5
2021-06-29
(2021)内0782民初16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马*
牙克石市北海酒厂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2-09
(2021)内0782民初16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马*
梁**
裁判文书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
2021-08-01
民间借贷纠纷
马*
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4
2023-06-13
(2023)内0703执恢1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牙克石市北海酒厂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2-12
2021-11-02
(2021)内0782民初16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马*、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1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1-28
2021-10-26
(2021)内0703民初830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牙克石市北海酒厂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4977.73元
民事案件
4
2022-01-27
2021-06-29
(2021)内0703民初54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牙克石市北海酒厂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牙市监乌罚〔2025〕5号
牙克石市北海酒厂(法定代表人方继强),该酒厂所生产乌尔其汗牌清香型白酒(酒精度;45°;净含量:500ml;执行标准:GB/T27588-2011;厂址: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铁峰街三小巷1号;产地内蒙古呼伦贝尔牙克石市),该酒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品种明细为配制酒:露酒,且该产品标签执行标准:GB/T27588应为配制酒:露酒,而该产品标签标注为清香型白酒,属于标签产品类别标注错误,因此标签标注与实际品种不符。该批产品共生产333箱,每箱6瓶,每箱60元。2025年8月12日已销售233箱。直至2025年9月12日,已召回售出产品共82箱。目前该酒厂上述标注标签与实际品种不符的产品共182箱,已售出151箱,本案违法所得为9060元,本案货值199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9990.00元
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