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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西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锐注册资本:37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5MA48DYPN2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浠水县巴河镇巴水驿村10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5〕15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4日与2025年1月12日两批次从宁波物联沃特仪表有限公司以280元/块的价格共购进上述涉案批次诺曼特?智能水表700块。于2014年10月25日从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80元/块的价格购进智能卡式水表50块。购进后用于辖区内居民水表的报装、更换,单块表含人工费用的销售价格为380元/块,上述涉案批次水表在安装前均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截止2025年7月17日三川智慧?智能卡式水表已全部安装使用了,诺曼特?智能水表还剩85块,上述两款水表共计安装了665块,安装后通过充值扣费的方式按2.5元/吨的价格收取居民用水费用。当事人按以上标准收取水费,未以任何形式对该收费价格进行公示。 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2日入户拆除5块已安装的涉案批次的三川智慧?智能卡式水表交给我局封样,由我局送至浠水县水表检定测试所进行了首次强制检定,于2025年7月23日收到强制检定合格证书,且当事人已于2025年8月10在其经营场所营业大厅显著位置张贴自来水价格公示栏,公示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 另查明,涉案水表属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管理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强检方式为“生活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处以罚款260元; 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处以罚款1200元; 以上罚款两项共计1460元。
146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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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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