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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骑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069807232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海源寺海源村委会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6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贺**
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云南大运燃气有限公司,昆明呈贡滇龙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昆明鹏鄂液化气经营有限公司,欧**,杨*,云南鲲鹏能源有限公司,昆明市红庙石化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林**,昆明德润石化有限公司,昆明西江燃气有限公司,云南福辉燃气经贸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
2025-11-06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贺**
昆明西江燃气有限公司,云南大运燃气有限公司,卢**,欧**,杨*,昆明呈贡滇龙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昆明市红庙石化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福辉燃气经贸有限公司,林**,昆明鹏鄂液化气经营有限公司,云南鲲鹏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昆明德润石化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5
(2025)云0111民初15121号
健康权纠纷
贺**
卢**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
2026-01-15
(2025)云0111民初15097号
健康权纠纷
贺**
卢**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3
2026-01-15
(2025)云0111民初15121号
健康权纠纷
贺**
卢**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4
2026-01-15
(2025)云0111民初15097号
健康权纠纷
贺**
卢**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5
2025-09-18
生命权
贺**
卢志发;昆明市红庙石化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杨旭;林德凤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6
2025-09-17
生命权
贺**
卢**,昆明市红庙石化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杨*,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盘﹞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021号
接区住建局移交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以车为站违规站外储存销售瓶装液化气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0日上午,昆明市盘龙区住建局燃气科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小庄村328号原德润宏鑫门市门口用车牌号为云A6257G和云AJ903G的面包车存储瓶装液化气,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经核实,原德润宏鑫门市负责人邱国红用面包车从挂靠的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北部供应站将滇楚公司液化气拉至金辰街道办事处小庄村328号户外进行存储并对外销售。经调查,有记录显示邱国红从2025年10月30起至2025年11月22日,以个人名义挂靠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液化气瓶(充气客户编号10),从公司海源寺充气站统一配送至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北部液化气瓶装供应站(沣源路皖家山),邱国红用微型面包车成批量地从供应站拉运销售配送液化气;经调查,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北部液化气瓶装供应站无相关邱国红出库运输装瓶管理记录台帐,邱国红本人手上无相关销售管理记录台帐:邱国红本人用车从北部供应站成批拉出气瓶,接客户需求电话后,从小庄村向客户送配气,事实上形成以车为站储存并销售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瓶装液化气。2025年11月20日当天,区住建局燃气科现场查获两张微型车上共计15公斤液化气重瓶39只,45公斤液化气重瓶1只;经调查,从供应站取证到的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充气站充装配送记录单显示:仅2025年11月18日当天以邱国红(充气客户编号10)充装配送液化气41个12KG中瓶、1个45KG重瓶、2个小瓶共计46只、结算金额3415.0元;2025年11月19日充装配送50个12KG中瓶、结算金额3512.0元;2025年11月20日充装配送38个12KG中瓶、1个45KG重瓶、共计39只结算金额3044.0元:从取证到的充装单显示,公司为邱国红户头(充气客户编号10)充装配送直至2025年11月22日;经调查,邱国红相关充装液化气费用是直接与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站送配气运输车司机转帐结算;目前,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报送材料说明已经将送气工邱国红作开除处理,双方从2025年11月24日停止一起挂靠经营活动,客户销售经营电话号已经转交滇楚公司使用,邱国红本人承认不再从事燃气经营。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履行充装储存配送销售主安全管理体责任,向挂靠人充、配送气瓶,允许成批量从供应站拉运、事实上形成以车为站销售公司液化气,站外存储销售液化气违法行为属实,拟申请立案。
处以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
35000.00元
昆明市盘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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