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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鼠校长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AC49BL4Y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创业大道97号8栋1层26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4
(2024)渝0104民初8379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重庆祁瑞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张*,重庆鼠校长食品有限公司,张**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7
(2024)渝0104民初8379号
合同纠纷
重庆祁瑞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张**,张*,重庆鼠校长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6〕97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鼠校长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张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7MAAC49BL4Y,注册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创业大道97号8栋1层262号,当事人注册场所系集群办公注册地址,办理有食品经营备案证明,主要从事食品经营和互联网销售。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安排,遂宁市射洪市市监督管理局和珠海市香洲区市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4日、11月13日对当事人重庆鼠校长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在射洪市滨涪路惠圆生鲜超市和珠海市香洲区翠香石口朱家食品零售铺销售的“阿孔特”香辣鸡翅(辐照食品)进行现场抽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和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验,2份《检验报告》均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6年1月26日将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和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11月27日、12月3日出具的编号为A25SH14604和FGZ20251135320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销售的香辣鸡翅检测菌落总数实测值分别是5.4×105、5.5×105、8.5×105、3.6×104、90和540000、870000、710000、1100000、1200000,超出n=5,c=2,m=10000,M=100000的标准指标。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现已经查明,香辣鸡翅(辐照食品)的商标名称为“阿孔特”,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辣鸡翅生产日期分别是2025年10月5日和2025年10月16日,被抽检超市射洪市滨涪路惠圆生鲜超市、珠海市香洲区翠香石口朱家食品零售铺的配货方是遂宁开发区中合商贸经营部和四川蓉志楚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是遂宁开发区中合商贸经营部和四川蓉志楚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供货商,香辣鸡翅是当事人委托重庆森升香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双方签订有《委托加工协议》,当事人系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辣鸡翅食品的实际委托生产商和批发销售商。当事人从生产企业重庆森升香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共购进630袋香辣鸡翅食品,规格型号350g\袋,出厂价格5元/袋,销售价格5.3元/袋,销售给射洪市滨涪路惠圆生鲜超市的配货方遂宁开发区中合商贸经营部350袋,生产日期2025年10月5日;销售给珠海市香洲区翠香石口朱家食品零售铺的配货方四川蓉志楚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80袋,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6日。出现产品抽检不合格问题后,遂宁开发区中合商贸经营部退回297袋,实际销售53袋,四川蓉志楚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回231袋,实际销售49袋,2批次实际销售数量102袋。由于导致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无法确定已销售的香辣鸡翅(辐照食品)菌落总数是否超标,本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当事人询问笔录所述货值金额本局不予认可,按照实际抽样数射洪市滨涪路惠圆生鲜超市8袋、珠海市香洲区翠香石口朱家食品零售铺8袋,共16袋乘以销售价格5.3元/袋计算货值金额84.8元本局认定为违法所得。在购进上述食品和签订协议时,当事人收集了生产企业重庆森升香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发货单号为2025100801和2025102401号的销售单,查验了相关检验报告。此外,当事人在销售上述香辣鸡翅(辐照食品)时未单独缴纳税金。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肆元捌角(¥84.80)。
4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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