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神农大药房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传兰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MACR9QDN4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万福店居委会凤凰路6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5〕159号
经查,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谢某梅不在岗,随即查看当日电脑药品销售记录显示当日已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颗粒”-百灵(批号:063241204,国药准字:HI4022925,有效期至:2026-11-30),数量:1盒,销售金额:15元。提供“黄石爱康医院爱康云互联网医院处方笺”1份(处方单号:2137095212404914),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县市监责改[2025]1302号),责令该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谢某梅不在岗,查看当日电脑药品销售记录显示当日已销售处方药“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施慧达(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I9991083,有效期至:2028-1-31),数量:4盒,单价每盒25元,销售金额合计:100元。提供“随州市中心医院门诊外配处方笺”1份(NO:1750637602835589822)。
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谢某梅不在岗,查看当日电脑药品销售记录显示当日已销售处方药“格列美脲片”-万苏平(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准字:H20031079,有效期至:2026-7-31),数量:1盒,销售金额:10元。提供“黄石爱康医院爱康云互联网医院处方笺”1份(处方单号:2228080315134514)。
经查,当事人配备有执业药师谢某梅。当事人受委托人口述称该执业药师在执法人员三次现场检查时都未到岗执业,而2025年5月7日、2025年6月23日及2025年8月6日销售的“阿莫西林颗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施慧达”、“格列美脲片-万苏平”等处方药,都是在执业药师不在岗且未经过执业药师审核的情况下进行销售的。现查明,你单位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且处方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即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在被责令立即改正后,仍逾期未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保证药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