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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西河底镇绿源兽药经销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卫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4MA0H245P0R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晋城市陵川县西河底镇西河底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农(兽药)罚﹝2024﹞1号
当事人经营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4月8日,市县农业农村局执法队执法交叉检查,执法人员亮证并依法对陵川县西河底镇绿源兽药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店经营的3种兽药超过有效期,信息分别如下:1.樟脑磺酸钠注射液,包装盒印有:批准文号041104537,有效期2年,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9日,生产批号20110101,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9日,经清点共10盒;2.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包装盒印有:批准文号兽药字(2016)041101505,有效期三年,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9日,生产批号:19100201,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9日,经清点共2盒;3.氟苯尼考注射液,包装盒印有:批准文号兽药字160972546,有效期2年,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空白,扫包装盒追朔码,查询到生产日期:2021-03-18,有效期2年,产品批号21031801,经清点共1盒。以上经营的3种兽药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涉案兽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日,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并同意对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4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4月15日,当事人到本机关就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兽药相关情况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销货台账原件,执法人员对原件进行了复印,当事人对复印件进行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询问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查明案件事实和涉案兽药的数量、货值和进销货情况。至此,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7日购进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1件180盒,在未超过有效期销售出178盒(进货单价:2.6元/盒,销售单价:3.5元/盒),直至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超过有效期的兽药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未进行销售过,剩余2盒,货值金额为7元。2021年1月5日购进樟脑磺酸钠注射液30盒,在未超过有效期销售出20盒(进货单价:2.5元/盒,销售单价:4元/盒),直至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超过有效期的兽药樟脑磺酸钠注射液未进行销售过,剩余10盒,货值金额为40元。2021年购进氟苯尼考注射液15盒,在未超过有效期销售出14盒(进货单价:18元/盒,销售单价:25元/盒),直至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超过有效期的兽药氟苯尼考注射液未进行销售过,剩余1盒,货值金额为25元。以上3种超过有效期的兽药货值金额共计72元。
陵川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陵农(兽药)罚〔2024〕1号当事人:陵川县西河底镇绿源兽药经销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24MA0H245P0R住所(住址):晋城市陵川县西河底镇西河底村经营者:侯卫利当事人经营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4月8日,市县农业农村局执法队执法交叉检查,执法人员亮证并依法对陵川县西河底镇绿源兽药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店经营的3种兽药超过有效期,信息分别如下:1.樟脑磺酸钠注射液,包装盒印有:批准文号041104537,有效期2年,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9日,生产批号20110101,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9日,经清点共10盒;2.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包装盒印有:批准文号兽药字(2016)041101505,有效期三年,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9日,生产批号:19100201,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9日,经清点共2盒;3.氟苯尼考注射液,包装盒印有:批准文号兽药字160972546,有效期2年,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空白,扫包装盒追朔码,查询到生产日期:2021-03-18,有效期2年,产品批号21031801,经清点共1盒。以上经营的3种兽药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涉案兽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日,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并同意对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4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4月15日,当事人到本机关就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兽药相关情况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销货台账原件,执法人员对原件进行了复印,当事人对复印件进行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询问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查明案件事实和涉案兽药的数量、货值和进销货情况。至此,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7日购进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1件180盒,在未超过有效期销售出178盒(进货单价:2.6元/盒,销售单价:3.5元/盒),直至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超过有效期的兽药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未进行销售过,剩余2盒,货值金额为7元。2021年1月5日购进樟脑磺酸钠注射液30盒,在未超过有效期销售出20盒(进货单价:2.5元/盒,销售单价:4元/盒),直至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超过有效期的兽药樟脑磺酸钠注射液未进行销售过,剩余10盒,货值金额为40元。2021年购进氟苯尼考注射液15盒,在未超过有效期销售出14盒(进货单价:18元/盒,销售单价:25元/盒),直至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超过有效期的兽药氟苯尼考注射液未进行销售过,剩余1盒,货值金额为25元。以上3种超过有效期的兽药货值金额共计7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证据二:执法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结果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违法事实;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销货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涉案兽药来源、数量、货值、销售等情况。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劣兽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2024年4月25日,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陵农(兽药)罚告〔2024〕1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16.00元
陵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